在江苏南京发生了这么一件挺让人感慨的职场故事呢,就跟出差这事儿有关,还闹上法庭了。
2021年7月,徐先生和一家科技公司签了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里当软件工程师呢,他这工作呀,常常得去全国各地出差,负责相关设备的维保之类的事儿。
可到了2023年4月,公司审查徐先生以往出差行程的时候,觉得他有违反规定的地方哦。
就拿2021年11月那次去青岛出差来说吧,徐先生22日早上八点半左右坐高铁出发了,25日早上9点半左右坐高铁返回南京呢。结果公司通过打车行程单发现,24日下午5点左右,徐先生就已经结束工作回酒店附近了。
这下公司可不乐意了,觉得徐先生结束工作没当日返回,而且第二天到南京的时候还是上班时间呢,他却直接回了家,这就是旷工呀。
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里可都写着呢,员工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者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公司就能随时解除合同,还不用付经济补偿金呢。
于是呢,2023年4月25日,公司就以徐先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把和他的劳动合同关系给解除了。
徐先生那肯定不服气呀,就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了,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还有项目奖金呢。公司也不示弱,还提出反仲裁请求,要徐先生返还旷工期间的工资和出差补贴呢。
劳动仲裁委员会觉得公司这解除行为是违法的,支持了徐先生的请求。可公司不服呀,又把徐先生起诉到法院了。
那这争议焦点到底在哪呢?就是徐先生完成工作后,没当晚回南京,次日回来又没回公司上班,这算不算旷工呀。
公司觉得徐先生就是利用出差机会旷工了,违反了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合理,不用给赔偿金和项目奖金。
但徐先生可不这么想呀,他说自己的出差行程那都是经过客户同意,单位管理人员也批准了的,而且公司规章制度也没说回来就得立刻回公司呀,自己没做错啥。
最后法院来审理啦,法院这边是这么看的哦。公司规章制度里呀,对于因公出差返回南京当天是不是得回公司,根本就没明确规定呢。员工在外面出差,按照工作完成情况和出行方式,只要符合报销制度,选个合适的回程时间,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儿呀。就像徐先生,5点多完成工作,选次日返回,也是人之常情嘛,毕竟人都有休息的需求呀。
再说了,对出差员工和在单位上班的员工用不同考勤方式,这可是大多数公司的常规做法呢。员工出差好些天,回南京后直接回家,那也挺符合人性化管理的呀。而且徐先生的出差行程都经过公司审批了,公司之前也没要求他完成工作必须当日返回、回来得先回公司报到呀,这事后突然说人家旷工,确实不合适呢。法院觉得呀,公司要是觉得这行为算旷工,那就该早点提醒,提醒了还不正常出勤才能解除合同嘛。
最后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定,公司解除和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呢,判决公司得支付徐先生经济赔偿金5万多元,还有没发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多元哦。
现在呀,这案件款项都已经履行完毕啦,这场由出差引发的风波呀,总算是落下了帷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