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宣传专栏】第11期医保政策之——居民住院“三重”保障

文摘   2024-12-24 18:10   陕西  



我县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待遇保障。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统筹区域制定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最高为省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按80%报销,最低为省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0元,按50%报销。
2.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年度单次或累计达到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支付,一般城乡居民起付线为10000元,低保、五保起付线为5000元。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3.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本县参保人员,按照人员类别实行分类救助,救助对象为:①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②低保对象;③低收入人群、三类监测户;④高额医疗费和其他认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给予100%、70%、60%、5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属于多重认定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救助。①②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③类救助对象起付线2000元,监测户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纳入“一站式”结算;④类救助对象起付线5000元,在医疗机构就诊后需持医疗救助申请表、发票、结算单、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社保站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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