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朱泽宇曾提出多项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申辩意见包括:“朱泽宇并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朱泽宇关于借用证券账户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等等。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朱泽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认定朱泽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泽宇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足以扭曲证券市场价量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因此,中国证监会综合认定朱泽宇交易涉案股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二,朱泽宇单只股票的操纵具有连续交易建仓、拉抬、出货的操纵全过程特征,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朱泽宇借入他人证券账户,由朱泽宇实际承担股票交易决策进行操纵的事实,朱泽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他人主导操纵的情况。
第四,对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形。中国证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期间、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34万元,并处以2658.71万元的罚款。
其中,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558.71万元,并处以558.71万元的罚款。
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60.63万元,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共计2100万元。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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