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一起谋杀案和BC省的一起民事诉讼导致温哥华多处房产被出售,但其中一处房产可能很快就会在法院判决后上市。
这栋房屋位于西 33 街,有六间卧室和六间浴室,两层楼的居住面积超过 4,000 平方英尺,还有一个装修好的地下室。卑诗省评估局对这栋房屋的估价接近 500 万加元。
在周四发布的决定中并于周五在网上公布了BC省最高法院法官 Nigel P. Kent 的裁决:可以解除针对该房产所有权登记的未决诉讼证书 (CPL),以允许其所有者出售房产,只要在该所有者用所得收益购买的任何新房产上重新登记 CPL。
该房产的业主是Li Juan Chen(音译:陈丽娟)。根据法官肯特的决定,她与丈夫Ke Qing Ni (音译:倪柯清)于2010年12月购买了这套房子,并于次年春天搬入。
BC省法院的判决显示,倪柯清因 2017 年杀害Changbin Yang(音译:杨昌斌)一案在中国被判有罪,于 2020 年被处决。
导致该房产被授予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是杨的家人对倪、陈和他们的女儿 Long Ni(音译:倪龙)提起的。根据法官肯特的判决,诉讼是在倪还在世时开始的。
BC省的裁决并未提供杨昌斌死亡的详细信息,仅称这位 54 岁的商人在倪的命令下“在中国被残忍杀害”。
根据肯特的判决,谋杀案发生时,倪欠杨多年来借给他的钱超过 1 亿加元。
杨的继任者提起的诉讼旨在迫使倪的遗孀和女儿偿还债务,最新版本的诉讼声称,她们收购的包括西33街的房子在内的三处温哥华房产应被视为“欺诈性转让”。
肯特周四的裁决并未对相关诉讼作出裁决。杨氏家族的诉求尚未得到法庭证实,目前定于 2026 年 1 月开庭审理。
相反,法官的裁决处理的是倪家提出的驳回诉讼的申请,理由是滥用法院程序或缺乏起诉。该裁决还涉及倪家试图取消原告在三处房产上登记的 CPL 的企图。
需要考虑中国判决
被告向法庭表示,该案件应因滥用程序而被驳回,原告的诉讼“试图重新审理先前在中国针对倪某的两项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要点”。
根据肯特的判决,这些判决是2018年湖北省法院的一项命令,要求倪向杨的继承人支付人民币2780万元及利息,以及2019年的一项仲裁裁决,要求倪支付本金172,785,000元,加上已累积的利息198,288,629元,以及本金每年20%的利息。
根据判决书,原告声称倪某欠杨某的款项总额为561,690,000元人民币,约合113,472,727加元。
肯特拒绝驳回诉讼,因为原告已提交了对其诉讼请求的修改建议,其中寻求承认中国判决。
根据肯特的裁决,此前的版本并未明确寻求承认中国判决。
判决书中写道:“虽然我倾向于同意被告关于滥用程序的大部分意见,但问题在于,原告现在正寻求通过进一步修改其诉状来弥补诉讼理由的缺陷,以使中国判决/裁决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得到正式承认和执行,并作为执行的一部分,将陈女士和倪女士目前拥有的三处温哥华房产(由倪先生出资购买)的注册所有权作为欺诈性转让而撤销。”
“辩护律师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中国判决/裁决对原告有利的有效性,尽管审判法院对任何欺诈性转让和/或资金和信托的追踪可能做出的事实认定仍有待观察。无论迄今为止案件起诉过程中存在什么缺陷,我都倾向于允许原告及时接受审判。”
法官明确阐述了驳回不起诉申请的类似理由。
被告辩称,自提起诉讼以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极其懒惰”,肯特也认为,诉讼已耗费近六年半的时间,这“太过漫长”。
不过,法官指出,“原告的律师最终似乎已经把她的事情处理好了”,最新版本的诉讼请求“可行”,值得在审判中考虑。
肯特在裁决书中写道:“事实很简单,原告在中国获得了大量判决,而且正如辩护律师默认的那样,这些判决很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因此,他们在这方面的行动是有道理的,而且有关欺诈性转让的索赔也完全有可能成功。这些优点阻碍了目前立即驳回诉讼。”
法官还指出原告的“同情情况”,这“强烈反对”驳回此案。
判决书中写道:“原告是倪先生所犯下可怕罪行的受害者。他们是富有同情心的原告,法院倾向于在技术或程序缺陷方面给予他们宽容。”
CPL 造成“财务困难”
虽然肯特拒绝驳回相关诉讼,但他承认被告抱怨称针对这三处温哥华房产的民事临时抵押给他们造成了财务困难。
陈女士告诉法庭,她的丈夫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但在中国被捕后无法养家糊口。从那时起,她就一直靠 2016 年出售位于温哥华爱德华国王大道的一处房产的剩余收益生活——判决书称,这笔钱曾约为 90 万加元,但现在“基本用完了”。
判决书中写道,她没有工作,而且“基本上不会说英语”,这使得她不愿意在华人社区以外的地方寻求就业或援助。
判决书中写道:“简而言之,陈女士以严重的财务困境作为解除民事诉讼法依据。”
“她想卖掉这栋大婚房,用部分净收益来支付未来的生活开支。上次出售房产的收益已经用完了,她一直在向哥哥借钱来维持生计。”
原告声称陈某的财务困难说法是虚假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说法。他们告诉法庭,他们担心如果民事诉讼程序被解除,被告将出售他们的财产并将收益“转移”到“无法触及的地方”,使他们无法收回倪某欠杨某的钱。
肯特承认陈女士的困境是合法的,并试图制定补救措施,使 CPL 能够继续有效,同时满足她的财务需求。
判决书中写道:“鉴于倪女士和陈女士均已宣誓表示无意出售各自的出租物业,且持续登记该等物业的公共土地登记证并未导致她们任何一方出现任何经济困难,因此,我拒绝暂时解除该等公共土地登记证,因此驳回该等解除申请。”
“然而,我接受陈女士提出的不容置疑的证据,即她必须出售婚房才能获得资金来支付持续的生活开支,并且考虑到原告在起诉方面的过分拖延,我认为允许这样的出售是公平的,尽管必须附带条件,继续为原告作为潜在判决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一些持续的保护。”
为此,法官下令解除西 33 大道房产的民事诉讼法典,允许陈出售该房产并保留其中 75 万加元的收益,以支付未来的生活费用和法律费用。
肯特判决称,陈先生购买的任何替代房产都必须优先于任何购买融资(如抵押贷款)登记原告的民事诉讼优先权。
法官最后对原告案件审理缓慢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写道“法院对不必要的拖延的容忍度是有限度的”。
判决书中写道:“拟议的解除和重新登记民事诉讼法(或提供替代担保)的前提是,原告必须按计划于 2026 年 1 月或双方今后同意的其他日期就此事进行审判。”
“如果没有发生这种情况,则被告可以重新向法院申请立即解除针对所有被告财产登记的所有民事诉讼质押令和/或解除可能已发布的任何替代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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