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修改稿进行了初步修改。9月2日,再次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的意见。9月23日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作了汇报。9月30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草案)》相关情况的报告。10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宣城市民宿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10月21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报告。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修改稿第一条“经营者”“消费者”前后对调,修改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消费者主体地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该意见,修改文本中涉及的相关表述。(表决稿第一条、第七条)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民宿经营中可能会使用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修改稿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未作规定,建议增加相关表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该意见,在修改稿第六条第三项(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以及第二十条第三项(民宿经营规范)中增加“特种设备”表述。(表决稿第六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三项)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表述不够简洁,建议精简。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该意见,精简有关条款。(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是否准确、全面,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条例为促进类条例,内容以促进民宿发展的措施为主,法律责任不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为满足条例体系结构完整性的需求,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使用了指示性表述,该条中“法律责任”包含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则不予处罚。该表述符合我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建议对此不作修改。(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的意见,还对修改稿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