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柔性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文摘   2024-12-17 19:06   河南  

编者按:2024年12月6日,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标准工作委员会联合举办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与ESG信息披露讨论会”。此次会议以线上线下的方式在北京召开。腾讯视频会议和绿会融媒百家号等平台进行视频直播,有12人线下、600人在线参会。会议邀请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理事史全增到会发言。

各位专家好,我下面就“以柔性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主题,来汇报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供大家参考。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主要是从政府角度或者执法角度来谈,而ESG信息披露则是以企业为披露主体的角度来谈的。如果信息披露不到位,是否一定要实施行政处罚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此外,我们也看到实务中很多触目惊心的案例,例如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与狠活,对此应该坚决处罚、从重处罚。但是,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呢?大家知道有一个芹菜案,一位小商贩因小过而被罚了6.6万元,这是值得反思的。

(一)柔性执法的提倡

我今天要谈的是柔性执法问题。为了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在行政执法领域应当打破以往过于倚重处罚、强制、命令等刚性执法方式的传统做法,推崇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调解、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方式,提倡柔性执法理念,以更好地实现执法目的。

所谓柔性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为了更好实现行政目的,依据宪法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等,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命令性质的行政执法方式。“柔性”,是指柔软的,是可以改变的、可以融通的;刚性是指刚强的,不能改变和融通的。既然同样都能达到目的,为什么非要采取刚性手段?并不是说刚性执法不重要,关键是对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事。对于往食品上添加“孔雀石绿”的源头行为,由于主观恶性太大,是要坚决处罚乃至判刑的,这能起到对社会教育的作用。而对于其他一些领域,如对于贩卖食品的小商小贩,他们并不是食品安全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不宜动辄重罚。我们要从源头,从社会角度整体来考量处罚问题。

目前,中国法律有300余部,大多设定了罚则。但很多时候大家都关注到罚则,却没有关注到前面的原则,以及它的立法目的。我们发现一个违法行为,当认为它适用某一条文时,就应该适用整部法,包括相关条文、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如果对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理解不当和关注缺失,就会导致执法僵化,就成了完全的刚性执法,但是刚性执法并不符合立法目的。对一些小过进行重罚,不仅会对违法者造成不可承受之重,更会对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违法者可能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故意的,或者只是因为认知不到位就被直接处罚了。其他经营者也会想:如果我考虑不周到是否也会被重罚。如果按照法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单纯地实施处罚,可能未必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二)行政处罚法推崇柔性执法

为了确保行政管理的实效性,行政处罚是一种方式,通过责令改正、教育等有时也能实现这个效果。同样都能保障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去实施处罚。而选择柔性执法,也是符合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比如,《行政处罚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些情况下对某个行为简单地进行处罚,可能并不能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这看似遵循了具体法条中所设定的罚则,但对公共利益可能是有伤害的,甚至有些事不罚可以更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以要回到立法目的上来。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和教育都是为了实现守法,如果教育既能实现公民守法,对其他公众和公共利益又没有伤害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采取教育的手段。《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1句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里说的“不予处罚”是没有任何裁量权的,要求不得处罚。第2句规定了“首违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证明他主观故意可能没有那么严重,而且造成后果又轻微,他又及时改正了,那就没有必要处罚。法条说的是“可以不予处罚”,这给予了行政机关是否处罚的裁量权,我认为在合适情况下,不罚更符合公共利益时,“可以”就应当转换成“应当”。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也突出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特别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它的导向是在不罚就能够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就不要处罚。很多情况下我们执法者更多关注具体的罚则,而忽视了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如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为法上的要求,它本身也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律原则也是违法的,至少是没有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在能达到执法目的情况下,能不罚就不罚,这宜采用柔性执法手段。

(三)行政强制法也推崇柔性执法

柔性相对应的是刚性。《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其实也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其隐含着能不强制就不强制的目的。而且大家普遍没有关注到《行政强制法》第5条第2句的规定,即“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这里是没有任何裁量余地的。实务中很多时候只关注到具体的程序规定,而忽视了《行政强制法》第5条第2句的规定。应当建立法规范体系的视角,从低到高来看有法律规则,往上有法律原则,更上面还有法律理念。如果一个执法者拥有柔性执法理念,它就能够在执法中自觉用一些柔性的手段来达到行政目的。且法律原则和理念也是不一样的,理念是一个人对某类事物的内心认知,当一个人违背自己的理念时是痛苦的,良心是会受到谴责的。

(四)柔性执法的实现

柔性执法是一种更高位阶的执法方式。并被《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所提倡,纲要也提到了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柔性执法方式的实施不需要有硬性的行为法和程序法依据,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评价标准更高,且执法成本更低,是一种以法律目的为导向的,更为先进的一种执法方式。柔性执法的提倡,既需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总结提炼和宣传示范性经验,提升柔性执法适用的激励指数;也需要建构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要使监督部门认识到,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并非不作为,而是一种更好的履职方式。同时,相应的问责监督部门也要认识到这一点,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并非不作为,而是为了更好地作为。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了,请各位多多批评指正。

——Follow              Us——

              关 注 我 们

                    




濮阳督查
加强督促检查,优化营商环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