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对违法占地、破坏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村干部有巡查、制止和报告职责,如不履职尽责,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责问责,给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