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
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
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从2024年12月28日起
公积金余额可直付首付啦
将“先付后提”调整为“即取即付”
详细情况
一起来了解一下
2024年12月18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通知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经申请人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售房企业收款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购买住房的首付款资金。
调整前
购房者需要先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然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调整后
购房者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是前期实施的首付提取业务的进一步优化举措,将“先付后提”调整为“即取即付”。此举进一步减轻了缴存人购买住房的资金压力。
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从2024年12月28日起开始实施。
注:有关业务办理流程等可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图源:摄图网ID500805296
图源:唐山公积金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首付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工作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4〕18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购房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下设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唐山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与售房企业通过商品房网签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现售),合同付款方式中标明购房首付款支付约定方式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自筹资金”,并填写具体金额。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能够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交易部门数据联网核实。
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作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
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多个缴存人均提取的应同时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提取金额以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十元以上)。
(一)预售商品房:《商品房认购书(协议)》及购房首付款自筹资金不动产销售发票;
现售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首付款自筹资金不动产销售发票。
(二)本人身份证件;购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等);(三)《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及承诺书》(附件1);
(四)《售房企业确认、承诺书》(附件2)。
(一)查询缴存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在购房时向售房企业提供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
(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与售房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协议)》再与售房企业正式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约定向售房企业支付自筹资金,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市直“住房公积金提取+自筹资金的购房首付款方式,同时写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首付的金额;明确“购房合同解除时,售房企业应在合同解除(网签退房或撤销备案)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计息)足额退回公积金账户”内容。售房企业为购房人出具《售房企业确认、承诺书》。
(三)审核转款。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购房地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及承诺书》,授权市公积中心将提取资金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售房企业收款账户,该提取业务不可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与住建部门交易联网核查网签合同信息。审核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收款账户(采取预售方式的,将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批准、资金拨付信息等通过数据联网推送给住建交易部门,住建交易部门对该网签合同予以锁定。
(四)合同备案及资料补录。售房企业及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售房企业在合同备案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中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的不动产销售发票电子版报送审核提取业务的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补录档案;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报送《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
网签合同备案、撤销或解除信息实时由住建交易部门通过数据联网方式实时推送给市公积金中心。
(五)资金退回。《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或者存在购房合同、购房交易行为被撤销、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终止等情形的,售房企业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市公积金中心付款账户退还申请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计入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未退回的,住建交易部门在合同解除(撤销网签或备案)审批通过后,限制售房企业再次合同网签;资金退回后由市公积金中心向住建交易部门推送信息,解除合同网签限制。
(一)申请人已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不再重新受理该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申请。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属于购房提取业务,除本通知有关规定外,其他仍按原业务规定办理
(三)因退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等原因需办理合同解除网签或撤销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售房企业将所提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对于利用虚假手续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或解除合同(注销备案)后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和售房企业,市公积金中心将与住建部门联合进行查处,采取行政、司法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冻结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限制其3 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公积金中市住建局联合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住建局、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人做好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8日起实施。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图源摄图网:401755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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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信息来源丨唐山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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