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投诉“药店零售体温计未给说明书”处置方法

2024-11-15 14:31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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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个月以来,市监与法在公众号后台收到十多位基层人员和以及数家药店经营户咨询:药店当事人因拆零销售水银体温计未给投诉人(高度疑似职业打假索赔人)使用说明书,而被投诉举报,举报人要求执法人员组织调解,并依法赔偿投诉人(购买者)损失。现分享实用处置方法,仅供参考!

     投诉人还附上,多地药店因拆零销售体温计不给顾客说明书被处罚的案例。例如:某市一药店卖了一支玻璃体温计,因未给说明书,被“顾客(职业投诉举报人)”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并被市场监管局处罚数千元。  

   大体的情况是这样的:一般药店进货的水银体温都是一盒的,一盒一般有10支、或者12支,但是厂家只在盒内随盒附带了一份使用说明书。职业打假人一般都是零买一支,商家也没有给说明书购买人,购买人全程录音录像,并索取了购物小票。

然后购买人就附带体温针图片、购物小票和支付记录,投诉到辖区市场监管局(全国12315)或者花几块钱邮寄到市场监管部门,

   其投诉的理由是:本人因生活需要,在某市某区某药店购买一个水银体温计一支,近期本人小有感冒,拿出来使用的时候发现药店并未放说明书给我,导致我没有办法阅读使用说明,本人读书少,在这款体温针没有使用说明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不能正确使用。经过查询,有关法律法规,发现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位应当附有说明书之规定。依法查处。”    

 如何处理?不急,下面从几方面分析:

    一、体温计是二类医疗器械,按照规定必须提供使用说明书的。

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使用说明书。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对于最小销售单元的理解,市监与法认为可能是件、箱、盒以及支等。生产企业、药械批发商、零售药店等有资质的销售单位以“箱”、“件”、“”作为最小销售单元,“一”箱”、“一件”、“一只随附一份说明书那是不违法的。

   但对于药店来说,一盒水银体温针如果有10支,按照常理和消费者消费习惯,那是要销售给10位使用者的,但这盒水银体温针里面只有一份说明说明书(厂家出厂的时候就是这样)。“这样就会导致零售药店涉嫌违反“”最小销售单元”的规定。

  二、收到此类职业打假索赔的投诉举报处理建议

  1.首选违法轻微主动改正、或者首次轻微违法不予立案处罚。

   (1)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有关内容“……,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2.当然,对于屡教不改,多次违法多次被投诉的药店,要依法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

国家药监局 2023年第153号公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的,应当配备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

   上述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依法立案处罚。

   三、市监依法提示:建议零售药店:

    1.首选是,零售药店经营者把盒装体温计随盒携带的说明书复制(复印)十份。在消费者单独零售购买体温计的时候都附带一份给消费者,卖一支副一份,同时买两支同时附二份,以此类推!

  2.其次,也可以让消费者(特别注意判断一下消费者是否是职业索赔人)在购买体温针的时候,让他把说明书拍照下来。特别注意:药店里面的监控摄像头录像录音内容要及时拷贝下来保存好,以备不时之需。

   3.如果职业打假索赔人主动不要复制(复印)的说明书或者也不拍照说明书,那么就两个字处理:“不卖”。因为刚刚我检查发现,我们店的体温计好像有点质量问题,暂时卖不了,不好意思啊!

扩展阅读:

1.职业索赔人的“购物视频”是证据吗?依据来了!

2.国务院办公厅: 12345调解类等事项依法处置,不片面追求满意率

3.从“市场所”辞职后,他当起了“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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