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反舞弊,需要下一盘“大棋”

文摘   汽车   2024-07-31 10:35   北京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白馗 李辽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财务造假典型舞弊案例(下称“5起案例”),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帮客户骗贷等多个场景,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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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高压的监管环境下,企业及内部人员舞弊行为仍层出不穷,窝案、串案等集体舞弊行为和跨地域、跨国界的情况增多,手段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的特征。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建立有效的反舞弊机制成为一门重要课题。

舞弊呈现新特征

“在中国,‘舞弊’并非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7月1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称:“‘舞弊’一词外延较为宽泛。企业及内部人员违反财务制度、监管规定,损害企业、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的合法权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可以称作舞弊行为。”

近年来,窝案、串案等集体舞弊现象增多,以财务造假为典型。由于犯罪链条较长,行为主体较多,在一起财务舞弊案中,不同主体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形成窝案。程晓璐说:“比如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或债券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就可能触犯欺诈发行证券罪;为证券发行提供保荐、审计、出具法律意见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如果明知发行公司财务造假,仍出具合格的审计或法律意见,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发行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则可能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另外,5起案例中,胡某为骗取贷款,与河南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串通,后者为前者出具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该事务所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胡某向银行提供虚假评估报告,导致银行对胡某企业的资信状况作出错误判断,造成巨额贷款损失,其行为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不久前,合规咨询专家汪承昊接手了一个案件。某知名电商平台推出“百亿补贴补差价”措施,即消费者在该平台购买商品后,若一周内遇到商品价格下调,便可向平台申请退还差价。然而,某些不法之徒利用该措施,通过精心策划的诈骗手段攫取不当利益。“有些商品标价高达数万元,却在转瞬之间跌至百元。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这是一起有组织的诈骗行为。诈骗团伙在平台上自设店铺,自购商品,随后立即申请差价补贴。短短一个月,他们非法获利数万元,更有甚者,非法所得高达数千万元。”

他进一步透露,不仅商家处心积虑策划并实施舞弊行为,电商平台某些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这种内外勾结的串案,极大增加了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难度,使真相难以迅速厘清,不仅损害了平台声誉,更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的境外监管挑战远比国内复杂。如今,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办分公司、工厂,或在境外上市,甚至主体运营位于境外。对此,方达律所事务所律师刘予今说:“境内外不同司法管辖区关于舞弊行为的文化语境、防范需求、调查手段、执法特点、应对策略各有不同。同时,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存在,为全球商业行为设立了一道警戒线,一旦涉及境外管辖权,企业舞弊行为所承受的监管压力将显著增加。”

舞弊行为还越来越倾向于披上“合法”外衣掩盖其非法本质。“一些企业员工可能会通过内外勾结,以和第三方开展正当商业合作、资助、捐赠等形式转移企业资金,用于行贿或其他不正当用途。”刘予今表示,这种现象日益增多,“尤其是当某个行业的市场推广费用流水金额较大时,更容易为舞弊行为带来腾挪资金的空间。这种舞弊行为,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

此外,他还称,“经销商、销售代理人或其他合作伙伴等第三方的介入使舞弊行为更加难以追踪,增加了厘清直接责任的难度。同时,舞弊者越来越多地使用私人聊天软件进行沟通,又提升了调查取证的难度。这些都对当下企业反舞弊团队的经验和适应变化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制度缺陷提供可乘之机

在企业管理中,内控制度是防范员工舞弊行为的第一道防线。但现实情况是,相比日常运营产生的费用规模,许多企业在防范舞弊上投入的资源有限。尽管定期审计时,大型企业往往会开展较为深入的检查,但日常防范机制覆盖面不广,无形中为有舞弊想法的员工提供了可乘之机。

“舞弊行为通常违背两个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和合理性。”刘予今说,“真实性是指费用是否真实发生,而合理性则指费用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遗憾的是,许多公司在审批费用时,只关注金额是否超标,却忽略了对费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深入审查。事后抽查和对交易行为的监督也同样重要,但往往因为企业管控不严而流于形式。”他认为,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薄弱,员工就可能利用这一漏洞进行舞弊,通过虚假的业务活动套取公司资金。

“对于潜在的舞弊行为,执法方往往从真实性和合理性两方面提出拷问。真实性一般指费用所支持的企业活动是否按照费用核销的描述和记录真实发生,合理性则直指活动本身是否具备能被合理解释的内在商业逻辑。”刘予今说,“在企业反舞弊资源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对于费用的审批,企业往往只能关注到金额是否超标和票据、合同的归档这一层面,难以顾及对费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探究。”他建议,企业应该量身设计事前审批、交易行为监督和事后抽查,以避免企业的投入流于形式。


汪承昊指出,企业内部控制的难度很大,很多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并没有通过穿行测试等方式查找漏洞,这导致某种舞弊行为一旦被发明出来,很快就会被传播、学习和模仿,成为许多企业的“商业秘密”。

“而且,一些行业拥有较高的知识壁垒,外部人员想要突破这层壁垒非常困难。比如,有的医疗器械类企业,财务口径就有5种,包括框架协议口径、备货口径、出货口径、临床口径、回款口径等,让外行防不胜防。”他说。

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些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成为财务造假“首恶”。5起案例中,某企业控股股东利用其实控地位,绕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正常决策程序,为自己违规提供贷款或担保,侵害公司利益,属于公司法严令禁止的不正当关联交易。

对此,程晓璐举例,在一起职务侵占案中,企业实控人利用了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不健全、财务工作未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实施等问题,通过安排亲信担任会计等关键职位实施财务造假,而公司财务负责人实际上无法对每一笔账目仔细核实,财务审核流程形同虚设。

中介机构缺失独立性是财务造假窝案频发的外因。程晓璐说,5起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即涉案公司与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负有“看门人”职责的中介组织串通,掩饰隐瞒虚假财务报告,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对此,汪承昊称,本来舞弊行为在事先发现就很困难,一旦审计机构提供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从外部几乎无法看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构建全方位反舞弊机制

当前,舞弊行为的阴影已经悄然蔓延至企业的内部控制部门,甚至人力资源领域也未能幸免。《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伟说,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高管滥用职权,将敏感的人力资源数据非法出售给外部人士,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更触碰了法律红线。除此之外,他还提到,一些电商企业的内部运营人员,利用系统存在的漏洞制造虚假订单,以此骗取公司的货物。


“过去大家谈到舞弊,多关注采购和市场销售等被认为风险较高的岗位。然而,现实情况却要求企业必须转变观念,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反舞弊机制。这意味着企业需要从各个层面加强监管,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都能得到有效监控和审查,从而形成坚不可摧的防御体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张伟伟说。

一旦舞弊行为发生,要想做到没有漏洞、不被人察觉几乎是不可能的。刘予今表示,舞弊者往往需要第三方协助,可能涉及同事或下属,甚至是外部的合作伙伴。“这些人可能知情不报,但一旦利益冲突爆发,又正好存在一个有效的合规举报热线,这些秘密就可能被揭露。所以,合理有效的举报机制十分有用。”

张伟伟则认为,不光要有便捷的举报通道,还要有一个成熟高效的调查机制,这有利于企业在接到举报信息后知道应该如何分辨,如何处理,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长效帮助。

程晓璐则对中介机构提出建议:“应该高度重视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包括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南,以及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机制。特别是对于关键业务环节,中介机构应制定更为详细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各项业务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避免因内部管理混乱或质量控制不严而引发合规风险。”

中介机构在为发行方提供服务前,要充分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责,对发行方的整体状况、业务运营及法律风险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审视;在业务推进过程中,中介机构更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开展严谨细致的核查验证工作,以确保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旦发现重大风险或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应对和解决。

她表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坚持原则、敢于说“不”,对于发行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拒绝。同时,中介机构之间也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介机构可以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以及内部隔离墙制度等。

编审|王 婧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4年07月总第2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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