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杂志“有问必答”栏目组
编者按
读者来信
点此亲启
《法人》杂志“有问必答”栏目组:
我和张三(化名)是多年的朋友。2021年,张三经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向我借款100万元。我通过银行给张三转款后,张三打了借条,上面写明,借款是因为公司经营需要,并约定了还款时间。
前不久,在到还款期限前,我和张三夫妻俩一起吃饭时,提到这笔借款,并且提示张三这个钱我有安排,请他到期就赶紧还给我,不能再给他用了。张三当时就表态“我们会按时把这笔钱还了的”,张三的妻子听了我们的聊天,也没有说什么。随后,到了还款期,张三没有还款。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我起诉张三,并且胜诉。经过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称张三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作出了终止本次执行的裁定。我想找张三的妻子还款,但是借条上只有张三一个人的签名。张三经营的公司,他妻子是财务负责人,并不是股东。
律师回复
郭志宇,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读者的这个问题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夫妻一方开设公司,经商挣钱,养家糊口。公司必要时又经常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快捷筹措资金,这时一般都是夫妻一方出具借条或者公司出具借条,配偶即便在场也不共同签字借款借据。这就容易出现:当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债务人不能还款时,债务人一方都想着自己配偶不承担责任,保全家庭或者配偶的财产;债权人一方总是想着把债务人的配偶也算上,让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无论哪一方要实现自己的想法都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定。根据来信所述,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读者)可以选择向债务人(张三)的妻子追偿。
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分两款,其中第一款有两个意思:
第一,现在司法实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首先坚持共签共担,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论这笔借款用途是做什么,只要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便配偶一方没有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署名,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双方都负有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配偶任意人或者两人共同追偿。
第二,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个人负债的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人或者向两人共同追偿。这里说的情节就是为了家庭生活而负债,即便是夫妻中一人的签字借款,双方都应承担还款义务。
第二款规定也是两个方面,即一般情形和例外情形。
一般情形就是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借据,都不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不能向夫妻两人共同追偿。
例外情形就是当事人证明夫妻一方的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共同意思表示。
例外情形如何理解呢?
如果获取能够证明夫妻一方的负债是夫妻两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夫唱妇随地一起提及了借款的想法、事后一起承认家庭借款的说辞,那么就有权向夫妻两人追偿。
如果能够证明夫妻一方的负债是为了共同的生产经营,因为共同的生产经营是为了家庭创收,是扶助家庭生活的,所以夫妻双方在享受共同的生产经营利益,自然要承担获益应负担的责任,也就是要承担为了共同生产经营的负债,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获取了能够证明夫妻一方的负债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如果买房、买车、借款是为了偿还共同债务或者为了家人医疗救治等情形,那么法院一般也会认定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偿还。
来信中陈述的情形,张三签字的负债借款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应由张三夫妇共同偿还。因为来信反馈的细节显示,张三承诺按时还款时用了“我们”,听到这句话时张三的妻子没有反对、反驳或者解释,即默认了张三表述的“我们”包含了她,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所以张三的妻子要承担还款责任,读者可以向张三的妻子追偿。另一个细节显示,张三的妻子和张三共同经营着借款使用的公司,张三的妻子是财务负责人,对借来的钱来源、用途都非常清楚,公司又是他们共同经营和管理的,这个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三的妻子也要承担还款责任,读者可以向张三的妻子追偿。
但是执行程序中无法实现追加执行配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实现,追加配偶恰恰又没有明文规定。
所以当事人只能通过另案起诉,要求被告的妻子承担还款责任。
为避免还款争议,共同还款人应在借条上签字。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4年08月总第2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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