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王茜
近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透露,授权高校结合工作需要,鼓励自主设置转化专技岗位、畅通转移人才职业发展路径。支持科研人员企业兼职取酬、落实管理服务人员激励措施。
多年以来,科研和产业“两张皮”,一向是科技领域的“顽疾”。为此,多地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双向奔赴”。如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推出“楼上楼下创新创业综合体”模式,楼上科研人员开展“从0到1”的基础研究,楼下创业公司把科研成果孵化成“从1到N”的产品。
安徽省近期向社会公示了今年首批“科技副总”拟认定名单。数百名来自高校院所的专家,将被聘任到企业工作两年,每年在企业累计工作或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同时,选派“科技副总”工作,近年来已在湖北、江苏、浙江、宁夏等地展开。
早在2019年,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作出部署。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但高校科技创新人才(师生)这个特别的群体,在创业起步阶段面临诸多相关法律、商业问题。本刊邀请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孙煜华和金杜律师事务所黄任重、姜翼凤、黄海鸣、郭子坤四位律师,一并回答“高校科研人员投资 、兼职、创业”的法律实务问题。
在外兼职成果亟待转化
《法人》:科研人员是否可以兼职创新创业?
孙煜华:可以,国家鼓励科研人员从事双创工作。
黄任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
《法人》:高校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有哪些主要形式?
孙煜华:高校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形式很多。如可以直接投资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高管,负责企业经营活动;投资创办企业,但是不担任高管,主要负责企业研发工作或成为企业实控人;投资持股企业并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甚至可以直接以知识产权入股;既不控股或参股,也不负责经营,主要担任企业的技术顾问,参与或负责企业的研发工作。
姜翼凤:“高校科研人员”的范围尚无法律层面的明确定义。实务中,主要包括以教学科研为工作职责、具有专业技术的高校教职工,如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及(正副)研究员等。
投资持股是否合法?
《法人》:高校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可以领取薪酬吗?
孙煜华:非领导干部的高校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可以领取薪酬。但是,担任领导干部的高校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校外企业兼职,经批准在校内资管公司兼职的,不得领薪;其他领导干部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非领导干部科研人员可以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
姜翼凤:高校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主要指担任高校教学、科研等职务(广义上包括停薪留职)的同时,在企业任职。如科研人员从高校辞职后创业,未纳入此范围,但受限于相关法规及高校管理制度,该等辞职、离职人员通常在一定期限内创业仍需遵守有关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法人》:高校科研人员在所创办企业进行投资持股,采用代持方式是否合法?
孙煜华:除了同时担任高校处级以上领导的科研工作人员,一般科研人员可以通过代持投资持股。代持的好处就是不用参加企业活动,减少对自身科研工作的影响。弊端在于代持股份的股东在涉及被代持者利益问题上,可能存在一定道德风险,需要通过代持协议加以约束。另外,在公司对外融资、股份制改造、发行上市等阶段需要进行整改,以避免对相关资本运作造成实质性影响。此时解除代持、股权还原、转让出售时会产生一定税费问题。
姜翼凤:高校科研人员在所创办企业进行投资持股,多为个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但也常见因各种原因而安排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或学生等代为直接或间接持股。股权代持通常会对公司股权清晰性、公司实控人、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性等造成不利影响。
兼职影响本职怎么办?
《法人》:在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人员,对其有无完成校内本职工作如何判断?
孙煜华:根据高校人事部门与科研人员签订的人事合同来定。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处级领导干部如果在企业兼职,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则无须上交兼职所得;评为称职需要上交10%兼职所得;评为基本称职,则要上交50%兼职所得;如评为不称职,要上交全部兼职所得。
黄任重:结合在高校工作考核是否合格、有无按聘用合同完成工作进行判断。如《北京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教师如出现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或学校规定完成本职工作或年度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情况,二级单位应督促当事人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校外兼职工作的相关事宜、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审批当事人新提起的校外兼职申请。”
《法人》:如兼职导致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而高校科研人员仍有意在外创新创业,怎么办?
孙煜华:如果遇到此种情况,除辞职外,还可以考虑停薪留职。特别是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创业阶段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可能无法兼顾本职工作,允许一定时间的停薪留职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人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规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需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年。按照该规定,科研人员创业有6年缓冲期。如果创业不成功,可以回归校园。
黄任重:各高校就离岗创业有具体规定,如北京大学规定:“教师申请长期离岗的时间最短不低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浙江大学规定:“离岗创业教师与学校签订缴薪留职离岗创业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离岗创业期限不得超出教师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知产成果权益归谁
《法人》:高校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如何归属,可以完全归属于企业吗?
孙煜华:这类知识产权可能归属于高校,也可能归属于企业,还可能归属于个人,甚至还可以归于企业和高校或个人共享。其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是如何形成的”。如果是科研人员承担高校的本职工作,或利用了高校提供的物质条件形成的知识产权,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归属于高校。如果完全由企业提供条件,或承担企业工作职责时形成知识产权,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归属于企业。如果同时利用了两方面的物质条件,或者与两方面的职务都相关,事先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来;事后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办;事前事后均无协议的;可以归高校和企业共享知识产权,并可以根据各自实际贡献来决定各自分享的收益比例。
黄海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以《浙江大学教师校外兼职协议书》模板为例,其第八条明确要求就“乙方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期间的知识产权归属”作出事先约定。此种对兼职期间形成知识产权归属的明确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效力。需留意的是,上述知识产权归属或收益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高校规定,否则对约定效力、权属认定有不利影响。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如不存在在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主要看兼职人员的科研行为是在执行高校还是兼职企业的工作任务、在科研过程中是利用高校还是兼职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根据上述因素仍无法区分的,可由高校、兼职企业事后通过协议确认权益,或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党员领导干部的“禁业令”
《法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为何不得投资持股非上市企业?
孙煜华:党员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公共资源,虽然高校与国家机关有一定区别,但从事经营行为依然有与自己本职工作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
郭子坤:根据《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教党〔2010〕14号)第六条,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法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投资持股非上市企业存在限制吗?
孙煜华: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近亲属不得通过股权代持等形式代党员领导干部投资持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22年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高校领导干部如系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不得违反规定,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任职单位或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以权谋私,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企业与其他企业从事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正竞争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企业提供非公开的信息、资源或其他不当帮助。领导干部应在任前和任中向有关部门申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投资金额、所占股份、经营范围等。如有变更,应及时申报。
来源|《法人》杂志2024年08月总第246期
严正声明:“法人杂志”所有原创文章,转载均须
获得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