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诚税务观察 | 增值税立法新增的内容及主要变化的简析

财富   2024-12-31 11:46   北京  

早在2008年,增值税等若干税种立法已被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由于税收立法的复杂性,特别是考虑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巨大,国家对增值税立法持谨慎的态度。为适应经济发展及降低整体税负,先以“营改增”试点方式过渡,自2012年开始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点,直至2016年5月1日起实现全面“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2022年12月底、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进行审议并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2024年3月8日,增值税立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据此,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简称“《增值税法》”),共6章38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24年立法的《关税法》从草案征求意见到法规出台,用时不足半年,而《增值税法》立法历时几年,且给了1年左右的适应和调整期,凸显增值税立法的严肃性、谨慎性及其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性。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立法是税收法定的重要体现。随着《增值税法》的制定、发布,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以法律形式确定,暂未立法的包括消费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4个税种。


此次增值税立法,依照政策平移的原则,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总体保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税负水平不变。全文分为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六章。我们就增值税法主要政策性条款与此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改增基本法规“财税【2016】36号”文及配套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就重大变化的政策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如下。



《公告》要点概览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本次立法可视为未来税制改革及税收征管的风向标,在关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大方面具有积极重大及引导性意义。

税收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以法律形式确定,这一原则在增值税法得到充分体现。包括:


  • 删除原暂行条例“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条款;

  • 授权国务院调整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具体标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关于应税交易,草案审议稿除正列举情形外,还有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情形的兜底条款,成文也予以删除。

  • 原暂行条例及草案审议稿授权给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与税收政策性相关的权利一概取消,国务院税收征管主管部门仅保留制订征收管理程序性制度的权利。
  • 部分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如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

依法征税

  • 包括4月份制订的《关税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入法,在税收法定的原则下亦要求依法征税。大大有助于提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确保他们在面对税收争议时有权获得合理的解释和必要的法律支持。
  • 在具体条款上,亦对纳税人权益充分体现。如关于留抵退税,草案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定稿修改为“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把选择权利归还给纳税人,也就是国务院只能规定如何退而不能设立申请退还的门槛。
  • 对征管部分的权利亦明确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原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现税务第二十条修正为“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促进全民纳税人意识提升

  • 增值税为价外税,尽管本次立法未有专门条款给予明确,但开了一个小窗口。“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现增值税发票是将税额单列,但其主要以抵扣进项税为目的。大多自然人纳税人认为自己作为纳税人只是承接了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并不知道其在消费服务、购买产品时承担了增值税,所以才会出现某饭店结账单列增值税引起消费者质疑、抵触事件。条款所称“交易凭证”不仅包括发票,亦包括结算账单等凭证。日常结算交易凭证的价、税分离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纳税人意识,促进税收法制化。

  • 同时包括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增值税为价外税的真正含义也不是非常了解,认为增值税是企业承担。所以才有所谓的增值税税负率之说,导致增值税多税率的存在。在全社会纳税人意识提升、理解并接受增值税系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意义后,方可为增值税单一税率的推行打下基础。

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导向

  • 增值税法第二条单独规定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在具体条款亦已经有体现。如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除列举应税交易外,取消外出经营报告相关规定,纳税地为机构所在地。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等新兴交易模式,亦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 另有一个小变化可能意味深远。原条例、草案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定稿取消了此项优惠,与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生育导向一致。

体现税收立法水平提升

  • 条款更加精炼,对原条例规定的一些涉税事项简并。如抵扣凭证,原条例采用正列举方式;现税法表述更为精准:“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 用词更加精当、准确。如原条例表述的“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修改为“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避免了免税范围的扩大。

容诚税务观察

除上述立法原则等指导、精神外,本次《增值税法》相较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在具体税收政策上亦有部分实质性的调整、变化,具体如下(简析请见附表内容)

重点关注1

跨境应税交易征税权界定

关于有形商品征税权、纳税地的规定因存在物理界限比较容易确定,但无形的服务征税权、纳税地原规定是存在争议的。如原36号文以“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作为服务或无形资产是否属于交易发生在境内的标准,在实务操作中就存在争议、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现明确以“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替代“购买方在境内”。


基于金融商品的特殊性,税法对金融商品交易给予了专门规定,有了更清晰的税务处理标准,这解决了一些海外红筹上市,境外转让境外发行股票等业务的税务处理争议。

重点关注2


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大幅度缩减
《增值税法》第五条对视同应税交易简并为三种情形,相对于原来《暂行条例》和36号文中广泛存在的视同销售情形,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大幅缩减。我们分析有以下原因:


  • 一是没有从法规层面作出视同应税交易规定的必要。如以货物投资,按其业务实质本来就是两项交易:货物销售加投资。相关会计处理亦是按两项交易处理。

  • 二是没有规定无偿提供服务视同应税交易,是基于无形服务的特殊性及应税交易是以有偿及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

  • 三是基于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确保税源考虑:交易涉及货物、无形资产继续流转的需要视同应税交易以保持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而无偿提供服务一般并不会继续流转,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同时不确认销项和进项,不会减少税源;但若货物用于最终消费则应视同应税交易以保证税源及税负公平。

    重点关注3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未包括贷款服务

营改增前金融业缴纳营业税规模在5,000-6,000亿之间,其中大部分为贷款服务业务贡献。若无允许抵扣,扣除个人贷款相对应税额,意味着进入抵扣链条的数千亿贷款服务增值税会降低贷款服务的成本、减少增值税税收收入。

另外纠缠无数集团型企业关联借款是有偿、无偿涉及增值税处理的痛点就会烟消云散,不会因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而产生额外的成本负担了。

我们的建议

本次增值税立法如果说有遗憾的话就是没有实现单一税率。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交易模式日趋盛行的商业生态下,有形商品与无形服务之间交叉、融合,多税率的存在对纳税遵从、税收征管、商务谈判都是挑战。
 
且法律限于篇幅只对重大政策作出规定,加上过往年度就营改增试点等发布的一系列文件规定,是否与增值税法存在冲突尚需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梳理,很多政策的适用仍需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如:

  • 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提供方未设立机构的如何操作?
  • 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是否包括原条例规定价外费用?
  • 原执行5%征收率如何过渡?
  • 一般纳税人的部分应税交易是否仍可适用简易计税?
  • 加计抵减政策是否延续?
  • 增值税超税负返还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是否延续?
 
所以增值税法实施的等待期是超长的1年。我们建议纳税人首先应根据《增值税法》提前评估政策变化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同时亦需密切关注增值税配套政策的出台以随时调整应对策略,适时作出合适商业实践的调整、安排和衔接。
 
在“以数治税”的大背景下,增值税征管将更加精准、高效,增值税纳税合规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容诚亦持续关注配套政策的出台并加强政策变化的研究,我们亦非常乐意与所有企业分享我们的研究成果,后续我们将根据政策出台情况适时举办线上、线下研讨会以帮助企业朋友正确应对增值税政策之变化,防范税收风险、控制税收成本。

附件如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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