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应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和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作内容如下:
1、收集评估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等相关文件,以及环境地质条件和前期地质灾害调查等相关成果。
2、调查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基本特征。
3、调查分析评估区各类地质灾害的发育程度、危害程度和诱发因素。
4、对评估区各类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5、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6、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本文仅对地灾综合评估、适宜性评价和防治措施建议进行阐述,其余相关内容见参考文献或工程地质手册。
一、一般规定
1、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发育程度、危害程度和诱发因素,确定判别区段危险性的量化指标。
2、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法,进行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
3、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难度和防治效益,对评估区建设场地的适宜性做出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建议。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1、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危险性等级划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级。
2、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段)存在的和可能引发的灾种多少、规模、发育程度、危害程度等,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判定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等级区(段)。
3、分区(段)评估结果,应列表说明各区(段)的地质环境条件,存在和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育程度、危害程度、诱发因素、危险性级别与分区长度、防治措施建议。
三、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1、建设用地适宜性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工程建设引发和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地质灾害防治难度三方面确定。
2、建设用地适宜性分为适宜、基本适宜、适宜性差三个等级。
(1)适宜: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简单,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易于处理。
(2)基本适宜:不良地质现象中等发育,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变化较大,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险性中等,但可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
(3)适宜性差: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地质构造复杂,软弱结构成发育区,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危险性大,防治难度大。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1、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交通、油气管道、水利水电、港口码头等建设工程及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工程类型。
2、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宜按下表进行。
(1)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交通工程(2)油气管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3)港口码头工程、城市和村镇规划区
3、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措施建议宜结合国家普适性监测预警仪器推广规划编制。
参考文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