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
搞好人主义如何处理?(上)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要求提供纪律保障。
监督执纪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该违纪行为作出精准认定处理。
充分认识新增该条款的重要意义。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是党的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此前体制内人员退出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领导干部只“上”不“下”现象,不仅挫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有悖于选贤任能的用人导向。
能上能下工作重点在于规范“能下”,这不仅能为德才兼备的干部开辟干事创业的空间,也让得过且过的干部具备危机意识,自觉做到行有所止,见贤思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准确认定违纪行为。首先要明确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在推进能上能下工作中对相关领导干部实施了避重就轻的处理行为。审查中应着重把握以下三方面:
一是该条仅适用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般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称评定、安置复转军人等人事工作不适用此条。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避重就轻的处理行为,包括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等。这里的“重”和“轻”,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结合单位组织结构、职能职责等作出综合判断。
比如,对于履职能力不够、临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本应以“能下”方式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因其不愿放弃领导岗位,而仅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现有待遇不变。这就是典型的应给予组织调整的,却以党纪政务处分替代,此时组织调整为“重”。
又比如,对行为已经构成违纪违法但已符合提职年限要求的干部,没有按规定立案审查调查,而仅是进行平职调整,这就是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却只进行了组织调整,此时组织调整为“轻”。
目前,很多地方已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化了领导干部“能下”的情形,包括政绩观出现偏差、组织观念淡薄、事业心不强、工作进度长期滞后、违规决策、作风涣散等,增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审查调查中可根据细则,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综合研判。
三是行为需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一般来说,多次长期实施、出于官官相护或谋取私利等原因、所涉领导干部存在违反政治纪律问题、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为常见的“情节较重”情形。
实践中,还应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政治生态、能上能下工作开展总体情况等,判断是否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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