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
广元鑫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广元鑫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55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存在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