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蒋四金考前几页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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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4蒋四金考前几页纸
刑法
刑法总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确定的刑罚、类推解释、事后法。
【注意】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限制国家公权力,约束立法者、司法者,保护民众(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司法平等,非立法平等,立法可以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
二、刑法的解释
1.扩大解释是适度扩大字面含义(有道理),但不能超出法条用语可能的含义,否则就是类推解释(离谱):完全超出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
2.体系解释是联系刑法上下文进行解释,【注意】但并不要求上下文完全一致。
3.当然解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1)入罪举轻以明重:轻行为是犯罪,重行为更应该是犯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重行为不是犯罪,轻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
【注意】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技巧】无论采取那种解释技巧、理由,只要超出该罪构成要件中的法律用语的可能含义(离谱)的解释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
三、刑法的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沾边就管):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若新法更轻、有利于被告就用新法。
四、不作为犯【必考】
1.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
2.作为义务来源:
(1)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义务:宠物或化学物等危险物品、被监护人;
(2)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自己家里、出租车内(公交司机一般对车内犯罪无制止义务);
(3)基于职务、业务规定产生的救助义务:一般要求履职过程中,例外是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先行行为制造、提高了危险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
(5)【陷阱】没有作为义务的情况:
①日常生活行为产生被社会允许的危险、降低危险、单纯遇到危险都没有作为义务;
②正常成年亲属之间无制止犯罪义务;
③正当防卫不产生作为义务,但防卫过当会产生作为义务。
3.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救不救都得发生危害结果)。
五、犯罪主观与事实认识错误
(一)犯罪主观
1.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都应该认识到,对具体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不要求有认识。例.强奸罪(奸淫幼女)要求认识到是幼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认识到是犯罪所得。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追求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若明知结果必然发生,是直接故意。
3.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分
(1)主观上: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的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采取的犯罪行为很可能导致结果发生(至少50%以上),且一般不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只有很小的概率会导致结果的发生,且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4.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过失违反了社会规则,意外事件一般遵守了社会规则。
(二)事实认识错误【必考】
1.【陷阱】故意犯罪中才有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纯过失犯罪中没有。例.猎人甲以为草丛里是兔子,便开枪,实际上打中人致其死亡,这就是一个纯过失犯罪,没有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
2.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
(1)区分技巧:预想的犯罪对象是否出现:出现了——打击错误,未出现——对象错误;错误的时间是一开始还是中途(隔离犯):一开始就错——对象错误,中途错——打击错误。
(2)处理: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注意】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指的是实行行为的错误,不包含预备行为。例.打电话诈骗,拨错了号码(预备行为),不是打击错误。
3.事前故意:实际结果比想象中发生的晚。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处理结论上,实际上就是朝两个大方向分析:
(1)如果做精细的判断,分开评价两个行为的话,行为人就是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数罪并罚;
(2)如果做整体综合的判断,合并评价两个行为的话,行为人就是一个故意犯罪既遂。【客观题考唯一结论】直接按照整体综合的判断来作答,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4.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看是否着手,若已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既遂,若没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5.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对于抽象的认识错误,有重合的部分在重合的范围内定罪;若没有重合的部分,则分别定罪。
六、主观阻却事由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以周岁为准,生日当天为不满,生日第二天才满。
2.【12,14)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14,16)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责,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可(不是指具体罪名),包括法律拟制(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但不包括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
例.15周岁的人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虽然不能构成绑架罪,但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其他
4.原因自由行为(预见到自己可能犯罪,仍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降低责任能力状态实施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违法性认识错误:行为人因为不知法律的存在、对法律概念理解有误、以为自己具有阻却事由而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仍然构成犯罪。
七、客观阻却事由【必考】
1.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要求是现实的、客观的、有进攻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1)非现实属于假想防卫,有过失的认定为过失犯罪,无过失的是意外事件,无罪;
(2)未成年、精神病人的侵害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实施防卫;
(3)对贪污受贿、卖淫嫖娼等不具有进攻性、紧迫性的行为不宜实施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1)不法侵害结束后再实施“反击”的属于事后防卫,构成犯罪;
(2)提前设置的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进行过程中起作用的,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不适时。
(3)在财产犯罪的场合,当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可以适当延长防卫时间。
3.防卫行为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使用的犯罪工具实施,也可以对正在现场实施教唆、帮助的共犯人实施。
4.偶然防卫:没有防卫意识,但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偶然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没有实际侵害值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构成犯罪;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从规范行为的角度看,构成故意犯罪。但毕竟造成了正当的结果,因此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也可以从防卫意识角度分析:防卫意识不要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必要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偶然防卫构成故意犯罪未遂。
【提示】偶然避险同理。
5.对于被害人承诺,承诺者要对承诺事项有理解能力,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欺骗、胁迫的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除外:例.甲冒充富二代,拜金女与甲发生关系,发生关系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强奸罪)
八、因果关系与犯罪形态【必考】
(一)因果关系
1.日常生活行为、合法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因,即便和危害结果看似有关联,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二重因果(100%+100%)/重叠因果(50%+50%):多个行为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处理结论
(1)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因素异常(独立发生)且作用大→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结果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前面有中止行为、真诚努力,成立犯罪中止;否则成立犯罪未遂
(2)不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因素不异常(不独立发生)或作用不大→结果的发生既要归责于介入因素,也要归责于前行为。结果与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
(二)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是否已着手实行(分则罪名实行行为+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部分很危险的犯罪,不需要实行行为,也属于着手,如入户抢劫,入户时就很危险已着手;在营业的电焊店泼汽油,泼完还没来得及点火,也属于放火罪着手,因为这种场所泼汽油时就很危险。
隔离犯的着手:邮寄物品途中没有危险,则收件人收到打开时属于着手(中途因意外没到达就只是犯罪预备);邮寄物品途中有危险,则寄出时就是着手,如爆炸物、易碎传染性物品。
2.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不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只要犯罪已终局性停止(主客观都停止犯罪),后面发生什么都不会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如成立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后有悔罪表现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改变不了已形成的犯罪形态。
3.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不能继续犯罪应以行为人主观判断为准,客观能不能是陷阱。
例.盗窃时听到脚步声,认为是主人回来不可能再盗窃了便放弃,实际上是路人,还能继续犯罪。应成立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成立场景:
(1)如果“没种下因(犯罪行为没作用到被害人身上)”,自动放弃即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种下了因”,要么自动放弃+中止行为+有效性,要么自动放弃+中止行为+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了结果,才成立犯罪中止。
九、共同犯罪【必考】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1)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在客观层面讨论的,责任能力、责任年龄不影响共同犯罪认定。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2)共同故意指共犯人对共同犯罪具有意思联络,即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并肩作战”,单纯知道有其他人恰好在同时和自己犯罪(故意犯罪同时犯)的,不是共同犯罪。
(3)承继共犯: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仍然加入其中。不对加入前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只对加入后的结果负责。无法查明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只有全程参加者对结果负责。
(4)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事前通谋过,事后提供帮助的,则构成共同犯罪,且事后实施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证等行为不需要定罪(犯罪分子本人实施这些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5)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各共犯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重合,就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
(6)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片面的帮助犯成立共同犯罪,例.甲去丙家盗窃,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为甲望风,并拉着中途回家的丙唠了1小时家常,看到甲顺利取得财物离去,才和丙告别。乙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对于片面共同正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例.甲想趁黑夜进入乙家,将乙杀死,丙也想杀乙,得知甲的计划后,提前埋伏在乙的房间,趁甲捅乙的时候,也偷偷上去捅了两刀,事后查明乙是被甲捅死的。如果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丙就应对甲的行为负责,即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认为片面共同正犯不是共同犯罪丙就无需对甲的行为负责,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教唆犯:故意从无到有地引起他人犯特定的犯罪。如果在他人已有犯意时教唆则是心理的帮助犯(强化犯意)。
2.间接正犯: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操纵,支配他人实施实行行为,主要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没有意志力的身体活动。
3.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是否达到“工具、形成支配力”的程度。二者不是排斥关系,存在竞合。可以认为间接正犯是更为严重的教唆:
(1)主观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客观上起到了教唆犯的效果,成立教唆犯。
(2)主观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客观上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成立教唆犯。
4.帮助犯:包括物理的帮助犯和心理的帮助犯。帮助犯要求具有帮助故意,且客观上对犯罪结果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中立的帮助行为:行为人“明知”且帮助行为对他人的犯罪结果起到了实质性的促进作用,成立帮助犯。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原则:根据实行犯的形态来认定,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2.常考情形:
(1)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2)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3)实行犯已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的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4)实行犯已既遂,但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明确告知退出+消除自己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因果力——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定中止。
十、罪数【必考】
1.实施财产犯罪后处理赃物,一般不另行构成犯罪(只侵犯一个法益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处理赃物时又侵犯其他法益的,数罪并罚。
例.盗窃毒品、文物等违禁品再去卖、盗窃赝品后伪装成真品诈骗。
2.想象竞合:一行为同时、偶然触犯数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会同时出现这种偶然关系,是由于行为人“倒霉”(案件事实恰好)所导致的,不是立法者立法有意为之(区别法条竞合)。
3.法条竞合:由于法条本身的问题,导致触犯一个罪名的同时,必然会触犯另一个罪名,原则上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形下,由于法条规定、为了实现罪刑相适应,重法优于轻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罪)。
4.罪名间关系的认定
(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法条竞合:如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结果加重犯和基本犯;
(2)交叉关系——存在观点展示:如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有观点认为属于想象竞合,有观点认为属于法条竞合;
(3)对立关系——不成立竞合:如盗窃罪与诈骗罪,通常认为属于对立关系。
5.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以实现基本犯为目的所作的行为直接导致加重结果。
(1)区分结果加重犯和另起犯意的数罪并罚:看导致加重结果的原因行为是基本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还是另起犯意的其他行为(数罪并罚);
(2)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基本犯罪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看主观——是为了基本犯罪行为的目的,还是为了其他目的(泄愤、报复等)。
十一、刑罚的体系
1.死缓的后果
(1)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最高院核准=立即执行
(2)故意犯罪+情节非恶劣=考验期重新计算
(3)没有故意犯罪+考验期满=减为无期
(4)重大立功表现+考验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死缓的限制减刑: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及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法院判决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最低25年(+2年死缓考验期=27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最低20年(+2年死缓考验期=22年)。
3.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被判处死缓的,法院可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4.管制
由社区矫正机构实施,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未被关押,不是脱逃罪的主体。
5.没收财产:仅没收现有的财产,不能没收将来的财产。罚金: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处罚,只能判处罚金。
十二、刑罚的裁量【必考】
1.累犯
(1)前后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假释期满/赦免后5年内(不满18岁的除外)。
(2)累犯与缓刑、假释:
前罪是缓刑,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再次犯罪的,由于前罪的刑罚根本没有执行,不构成累犯。
前罪在执行中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由于前罪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也不构成累犯。
前罪在执行中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的,成立累犯,因为前罪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是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
2.自首与立功
(1)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主动的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可由亲友代投案、电话投案(让警察来抓自己)、知道他人报案原地等警察等。
如实供述:供述自己及本罪相关的犯罪事实,包括已知的同案犯信息,如果有欺骗、隐瞒、没有节约司法资源,不能成立自首。如实供述强调影响定罪的犯罪事实的供述,不影响定罪的事实可以不交代、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也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它异种罪行的(选择性罪名、对合犯等密切关联的犯罪不属于异种罪行)。
(3)自首与立功的区分:立功要求揭发的犯罪行为与自己的罪行之间没有关联,否则属于自首或坦白中的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是立功。如揭发对合犯、提供犯罪前和犯罪中获知的同案犯信息、揭发窝藏过自己的人构成窝藏罪(没有自己的罪行,就不会有别人的窝藏,有关联),都不成立立功。
3.缓刑
(1)适用缓刑对罪名性质没有限制(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也可以),只是对刑种和刑度(拘役、3年以下有期)有限制。
(2)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新罪何时被发现、是否过追诉时效,都要撤销缓刑且不得再缓刑;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要撤销缓刑,但考验期期外发现漏罪的不撤销缓刑。
4.数罪并罚
(1)吸收原则:主刑与附加刑要并罚,不同种附加刑之间要并罚,死刑、无期徒刑吸收其他主刑,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有期徒刑和拘役不吸收管制。
(2)漏罪时先并后减,犯新罪时先减后并,漏罪+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3)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以一罪论处(除非以一罪论处会导致罪刑失衡)。
十三、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1.假释
(1)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形: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发现漏罪、违反监规情节严重,均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考验期不折抵刑期。
2.追诉时效
(1)继续犯或连续犯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2)在前罪追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3)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司法机关已“指名道姓”仍积极逃避),追诉时效无限延长。
刑法分则
十四、侵犯人身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必考】
1.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杀人的故意、行为可以评价为伤害的故意、行为,如果故意杀人仅致人重伤且手段极其残忍(情节非常恶劣)的,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适用更重的处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2.自杀的认定:
(1)帮助自杀,仅为他人提供工具、场所、条件等,未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2)相约自杀,共同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的,存活下来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3.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分
主观过失一般构成遗弃罪;主观直接故意(追求死亡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放任的故意,看不作为和死亡结果的紧迫程度,程度高构成故意杀人罪。
【注意】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二者并不对立。
例.将不满1岁的婴儿抛弃在人迹罕至的野外树林里,成立故意杀人罪,也成立遗弃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必考】
1.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的)。
2.非法拘禁罪转化犯——使用暴力(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包括非法债务,但不能是捏造的债务。
4.绑架VS抢劫的区分:
(1)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与抢劫罪从一重罪处罚(司法解释特殊规定)。
(2)行为人控制他人自由后索要财物:当场+向本人/第三人索要——抢劫罪;非当场+向第三人索要——绑架罪。
5.绑架罪的罪数:
(1)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认定为绑架罪,适用加重法定刑。
(2)绑架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看行为数量定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
(三)拐卖类犯罪
1.即使征得了被拐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前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原则上不成立拐卖妇女罪。
2.拐卖妇女罪仅能包容强奸罪(构成拐卖妇女罪同时适用加重情节),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应数罪并罚。
3.收买的时候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后由于某种原因又将妇女、儿童出卖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收买和出卖的不是同一对象,则需数罪并罚。
(四)其他人身犯罪
1.强奸罪:行为人意图实施强奸,但实际是经过女性同意的行为,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成立强奸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不成立犯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
2.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自愿也构成;非自愿构成强奸+本罪,择一重)。
3.强制猥亵罪: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例.幼女主动触摸成年人的性器官,成年人不制止的);丈夫对妻子一般不认定强奸罪,但可能成立强制猥亵罪(例.在公共场合扒光妻子衣裤)。
4.诬告陷害罪: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诬告,由于人身权利被害人是可以承诺的,故不成立诬告陷害罪(通说)。当然,如果认为诬告陷害罪的法益除了人身自由还包含司法秩序,那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诬告就成立诬告陷害罪。
【注意】真实告发,但存在瑕疵时(检举失实),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十五、侵犯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必考】
1.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其他方法(拘禁、昏醉)等强制手段排除了被害人的反抗,才可以评价为抢劫行为。如果实施这些强制手段时没有劫取财物的故意,则不能评价为抢劫行为,需要单独评价该手段行为。
2.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常考区分情形
(1)利用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的状态(熟睡、酣醉、昏迷等)取得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利用先前的其他暴力行为对行为人的威慑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时,取走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为了更方便抢劫、基于抢劫的目的而导致的伤亡都属于本加重犯。包括为了抢劫故意杀人,但不包括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杀人(应数罪并罚)。
4.事后转化抢劫: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转化抢劫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14到16周岁的人不对转化型抢劫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事后转化为入户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行为(取财+暴力)全程发生在户内/交通工具上。
5.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随时使用的目的,但是不能直接显示或使用,否则直接定抢劫罪。
(二)侵占罪、盗窃罪、抢夺罪【必考】
1.盗窃定罪标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是加重情节)。既遂标准:控制说,“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
2.盗窃和侵占区分
根据取得财物时的占有状态判断:若在被害人占有之下(即他人占有),成立盗窃罪;反之,若属于无人占有或行为人自己合法占有,成立侵占罪。
常考的占有状态小结:
(1)虽然财物没有处于他人的紧密事实支配中,但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可以推知由他人支配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占座的财物、门口的快递、大学门口的外卖架子上的财物。
(2)转移占有:特定空间内,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该财物也是自动转移为归该空间的管理者占有,不属于无人占有的财物。流动性很大的开放空间,遗忘的财物属于无人占有。
常见的能发生转移占有的空间:酒店、饭店、出租车、飞机、他人家中等。
【注意】必须是原占有者丧失占有后,才会发生转移占有。短暂时间内遗忘在特定空间内的财物,应认为原占有者继续占有。
例.钱包落在出租车后排,刚关上车门便发现,钱包不会转移占有。
(3)死者占有(死者身上财物):死了很久时属于无人占有;刚死则存在观点展示,有肯定死者占有(拿走定盗窃)、否定死者占有(拿走定侵占)两种观点。
3.盗窃与抢夺的区分:如果认为盗窃必须是秘密窃取(通说),那么采取和平手段公然拿走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如果认为盗窃可以是公开的,则采取和平手段公然取走他人财物的,也构成盗窃罪,对物暴力的,才构成抢夺罪。
(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必考】
1.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物需满足:
(1)具有处分权: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不限于财产所有权人。
(2)具有处分能力:幼儿、精神病患者无处分能力。
(3)主观具有处分意识:认识到自己在处分财物。
(4)客观实施处分行为: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他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脱离本人的占有。
2.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主要看有没有处分(处分权、处分能力、处分行为、处分意识),没有处分的,不成立诈骗,成立盗窃。典型情形:
(1)欺骗借用中,被害人长期交付财物的,构成诈骗罪;被害人暂时交付财物当场用而跑路的,构成盗窃罪/抢夺罪。
(2)古董交易中,对重大信息进行欺骗的才成立诈骗罪,标价高、看走眼、捡漏等不构成诈骗罪。
(3)暗中调包、调虎离山一般构成盗窃罪。
(4)大量用电后调低电表、骗收费人员的构成诈骗罪;事先毁坏计费功能再大量用电的属于“偷电”,构成盗窃罪。
(5)三角诈骗中,被骗人具有处分权限的成立诈骗罪,不具有处分权限的成立盗窃罪。
(6)行为人出借、出卖银行卡后挂失补办银行卡获取他人存在卡内的财物:如果认为行为对象是现金、被害人是银行,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认为行为对象是存款债权,且认为行为人占有存款债权,则构成侵占罪;如果认为行为对象是存款债权,且认为行为人不占有存款债权,债权由借用者、购买者事实占有,则构成盗窃罪。
(四)职务侵占罪
1.本罪指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职务便利指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仅利用工作环境便利不算。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侵犯所管公司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想象竞合;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商业秘密私自出售获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
十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VS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1)危险驾驶+未发生后果=危险驾驶罪;
(2)发生重大事故结果(或没发生结果但有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对结果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可以同时成立危险驾驶罪,注意出题陷阱说“仅构成……罪”);
(3)发生重大事故结果+对结果过失=交通肇事罪。
2.以高空抛物、妨害驾驶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
3.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未死,将其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4.为了躲避行人/救助他人不得已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要件的,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十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信用卡诈骗罪【必考】
(1)盗窃、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抢劫罪;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
(2)盗窃手机后使用手机内的第三方支付软件的认定:
对手机定盗窃罪,对使用的手机内的钱单独定罪(定何罪看案情);
①使用手机内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余额:盗窃罪;
②使用手机内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绑定的银行卡的余额:盗窃罪(另有少数观点认为定信用卡诈骗罪);
③使用手机内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信贷工具(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盗窃罪(另有观点定贷款诈骗罪)。
2.洗钱罪【必考】
(1)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①原则上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例.恐怖组织通过大规模抢劫所得的赃款,虽然定抢劫罪,但也是属于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所得,属于本罪的上游犯罪。
②上游犯罪事实清楚但未经裁判/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未到案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上游犯罪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2)行为:由黑变白、使其合法化;单纯藏匿不构成本罪,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洗钱的,也构成洗钱罪。自洗钱原则上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但若是同一行为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例.国家工作人员甲直接将掌控的公款划到自己的国外账户中,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既是贪污也是洗钱,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3.走私类犯罪
(1)走私本质上是一种逃税行为,在进口、出口普通货物时通过合法手段避税的、出入境时携带本就不需要交税的物品的,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行为人对走私的对象及内容具有概括的故意的,以实际走私对象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的走私对象和内容,但实际走私对象与主观故意不一致的,按照抽象认识错误(包容评价)处理。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成立本罪,不要求实际谋取了利益。
与受贿罪的区分: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成立受贿罪。
5.非法经营罪
不经过允许擅自经营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经营的物品、业务或服务的,一般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罪属于兜底罪名,符合其他特殊罪名构成要件的,应定特殊罪名。
【注意】演唱会门票不属于国家专属经营或限制经营的物品,倒卖不构成犯罪。
十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必考】
(1)使用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人轻伤的,定妨害公务罪。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的,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仅定走私毒品罪(普通走私要数罪并罚)。
(3)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抗拒检查的,定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实施暴力抗拒检查,致人重伤或故意杀人的,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本人的,才构成袭警罪。使用暴力手段破坏警察执法设备(警车、警犬),未对警察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成立妨害公务罪,不构成袭警罪;对警察本人实施胁迫使其不能执行公务的,不构成袭警罪(因为不是暴力袭击),构成妨害公务罪。
2.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造成结果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3.寻衅滋事罪: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从一重。
4.计算机网络相关犯罪的认定
(1)以为要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实际没有犯罪=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仍要坚持共犯从属性理论;
(2)明知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技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的帮助犯;
(3)以为是此罪+提供技术+实际是彼罪(都是信息网络相关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为诈骗成立了通讯群组等+还未实施诈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预备行为的绝对正犯化,只要实施了为犯罪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等行为就构成犯罪)。
5.妨害司法秩序犯罪【必考】
(1)犯罪分子本人原则上不构成妨害司法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伪证罪:刑诉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3)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针对证人言词证据)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实物证据。帮助不只是共同犯罪里的那种“狭义帮助”,还包括实行行为(亲自毁灭、伪造证据)、教唆行为(教唆他人毁灭、伪造证据)。
(5)为帮助同一个犯罪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又实施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或帮助毁灭证据或作伪证的,不数罪并罚,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盗伐林木罪vs滥伐林木罪: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盗伐林木罪vs盗窃罪:是否侵犯森林环境资源保护法益,砍伐他人门前少量树木,数额较大的;盗窃他人砍伐的树木的;盗伐枯死、病死树木的,均成立盗窃罪。
(2)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7.毒品犯罪【必考】
(1)为他人代购毒品:变相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截留部分毒赃、毒品,从中牟利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不收取额外费用,仅截留、收取少量毒品自己吸食,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2)运输毒品罪:运输少量自吸毒品,不会导致毒品流通扩散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的,成立贩卖、运输毒品罪。
(3)容留他人吸毒罪: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吸毒或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注意】合租室友在合租房吸毒的,不制止不构成容留吸毒罪。
8.传播淫秽物品罪 :不要求牟利,在公共场合、公众网络上播放、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9.组织卖淫罪:管理或控制三人以上卖淫。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 ,本罪属于帮助犯正犯化,即便组织卖淫者没有接收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人仍构成本罪。
十九、贪贿犯罪
(一)贪污罪【必考】
1.国家工作人员:核心是从事公务。在贪污罪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
(2)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3)利用报销差旅费之机骗取公共财产的,有观点认为利用了职务之便,成立贪污罪,有观点认为未利用职务之便,成立诈骗罪。
【注意】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的三种行为方式具有包容评价关系,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和营利活动(5万元以上)可以评价为其他活动(5万元以上)。
2.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说认为包括使第三人占有)。
一开始是打算挪用,后来还不上平账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定贪污罪;
一开始是打算挪用,后来还不上逃跑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定挪用公款罪;
一开始打算挪用,挪用后携带公款潜逃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定贪污罪。
3.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分: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挪用特定款物+作其他公用=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考】
1.受贿需要权钱交易(重点在对应关系,用钱买权)。权指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2.收钱和用权的人不一致的情形处理:
(1)如果用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知道收了钱,二人构成受贿的共同犯罪;
(2)如果用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收了钱,按照下面判断:
①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甲(收钱)利用影响力让国家工作人员乙(用权)——甲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乙属于滥用职权类犯罪,不构成受贿。
②国家工作人员甲(收钱)利用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让国家工作人员乙(用权),且甲和乙无隶属关系——甲受贿罪(斡旋受贿)。
3.受贿后滥用司法权,徇私枉法,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特殊规定)。
4.数额认定:收受财物时该财物的实际价值,孳息不算。
5.既遂标准: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支配控制即既遂,收受银行卡时控制银行卡和密码时就既遂(不用管存款是定期还是活期、密码能不能被改、卡能不能被挂失);收受不动产不用变更登记,实际控制即可。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有影响力的人:能通过私人关系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施加影响的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配偶、情人、近亲属、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同学或朋友等。
(2)有影响力的人收钱后若没有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没有形成权钱交易),拒不退还的成立侵占罪。若根本没有可能影响还收钱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四)行贿罪【必考】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程序性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行贿;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注意】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且有重大立功或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行贿人交代受贿人成立自首或坦白,不成立立功;协助抓捕受贿人,成立立功。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判决前证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无罪;判决生效后查清来源的,不改判,如同时查明还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已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成立本罪。
二十、渎职犯罪
1.滥用职权罪(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2.玩忽职守罪(过失):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同时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
3.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明知被告无罪,仍徇私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徇私枉法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应当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具有行政和刑事双重职责的主体(如警察)要结合案情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具体分析,只有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才可以构成本罪。如果是履行司法工作人员职责,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十一、新增、新修考点【必考】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任何公司、企业的董监高(不含普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注意】获取非法利益是通过与任职公司经营同类的营业,是市场经营行为(同行抢生意),通过非市场经营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任何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损公肥私:将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和亲友之间交易商品或服务时搞“高买低卖”“买不合格商品或服务”。
3.犯以上2个罪的同时侵吞单位财产的,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实施了数个行为,则数罪并罚。
(二)危险驾驶罪
1.醉驾(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需要从重处理的典型情形: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没取得驾照、严重超员超载超速、在高速上醉驾等。
【总结】发生事故、特定行业或领域、妨碍执法司法、屡教不改等情节比较恶劣的情形。
2.醉驾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且有以下情形,可不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①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
②紧急情况且非紧急避险;
③小区、停车场等短距离驾驶;
④小区、停车场等短距离接替驾驶或驶出;
⑤其他(情节轻、情有可原)
(三)行贿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专门指将在A罪中的违法所得用于向与A罪密切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多年前通过B罪获得的违法所得用于A罪行贿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
【注意】七类从重处罚情节,是从不同角度作出的规定,相互间可能会存在有所交叉的情况,有交叉时作为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即可。
(四)贿赂犯罪的体系对应
注意各个罪的犯罪主体、针对的对象以及对应关系,不要混淆
02
2024蒋四金考前几页纸
民法
1.民法管不管,是不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必考】
合同、侵权民法管;恋爱不管,请吃饭、无偿搭乘这种好意施惠不管,好意施惠不能请求履行,没有违约责任,但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兜底:实在根据标准“有没有受民法约束的意思—设定权利义务”判断不出来,就看这个约定是不是有偿的,是→合同,不是→好意施惠。
【注意】兜底不能保证100%题目做对,只是实在不会做的一种办法,正确率大概在70%。
2.胎儿利益保护
继承、赠与、侵权等范围,胎儿有权利能力,且出生前就能以自己名义起诉。
3.监护【必考】
(1)对未成年人来说,只要父母没有丧失监护能力,父母就必然是监护人。离婚、吸毒、判刑等都不影响。也不能自己有监护能力但约定免除监护职责,但可以约定自己丧失监护能力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
(2)意定监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书面形式,想找谁找谁;子女依然要赡养。顺位优先法定。
(3)遗嘱监护:
①父母担任监护人才可以适用;
②父母遗嘱指定的人不同意,按照法定监护确定监护人;
③父亲遗嘱指定了爷爷,但是母亲有监护能力,监护人是母亲。
(4)协议监护:可几人一起担任监护人,且不受法定顺位限制。
(5)指定监护: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指定前,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村、民政等担任临时监护人;指定后,擅自变更监护人不免除责任。
(6)委托监护:委托人是监护人,受托人不是监护人。
(7)监护撤销(一般考到都有权申请撤销,但不能自己撤,只能找法院)
后果:丧失监护权,但要继续支付扶养费。
恢复:只有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才有资格恢复;故意犯罪不能恢复。
(8)以被监护人名义进行高风险投资,不是为被监护人利益,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监护人要进行赔偿,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3年。
4.哪些人能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只要记住2个词:法定继承人/不申请就权益受害。
失踪不是死亡的必经程序,同时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撤销后果:
①继承取得财产要返还/适当补偿;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不还,继承人补偿;
②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除非配偶再婚或书面不愿意恢复)
5.意思表示一定要有愿意受约束的意思,如果只是协调,不是意思表示。抛弃和立遗嘱是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6.合同效力如何?
无效和效力待定【必考】
<8岁的人行为无效,纯获利益也无效。但8≤X<18岁的人纯获利益,有效,不过不得有任何负担,否则效力待定。
限民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有效。否则效力待定,法代追认后有效,拒绝追认自始无效。(一般标的额不是特别大,就相适应)
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婚外情的赠与无效。婚前约定婚后赠与的有效,不违背公序良俗。
通谋虚假行为无效,隐藏行为按照效力规则另行判断。
恶意串通无效,知情≠恶意串通。
可撤销【必考】
(1)重大误解:做决定时,对行为性质(买卖以为赠与),标的物品种、质量、价格、数量或因写错或传达错有认识错误,如果没有这个错误,就不会做出这个决定。
以为某物值100万,其实只值30万,不构成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2)欺诈:隐瞒真相的欺诈一定要有告知真相的义务,比如出卖人内心以为东西不值钱标低价卖,买受人知道很值钱买,买受人不存在欺诈。
重大误解是自己认识错误,欺诈是被骗才认识错误。
(3)第三人欺诈——合同相对人知道欺诈,受欺诈方才有撤销权。
第三人胁迫——无论是否知道,受胁迫方都有撤销权。
第三人欺诈、胁迫,受损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新增】
(4)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醉酒),致使成立时利益严重失衡。
赌石不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5)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诉讼/仲裁):
知或应知:1年(重大误解90日、胁迫终止之日1年)
不知: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年(任何一个经过,撤销权消灭)
做题注意看清楚是问谁和谁的关系,再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否则非常容易出错。
债权人撤销权【新增】【必考】
(1)债务人实施了下列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债权实现(家底丰厚不影响债权就不能撤销):
无需恶意,做了就能撤—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需要相对人恶意才能撤—明显不合理低价卖(低于70%);明显不合理高价买(高于30%);明显不合理价格互易、以物抵债、出租/承租、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此处的恶意VS恶意串通无效的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恶意”—知道有损债权实现即可,不要求故意侵害。
恶意串通的“恶意”—串通起来故意损害第三人。因此单纯知道≠恶意串通,符合哪个行使哪个。当然如果两个都符合,可以选择撤销或主张合同无效。
注意考恶意串通,案情会明确写出2个人沟通了,不能单纯因为2个人是夫妻等关系脑补恶意串通。
(2)诉讼地位:债权人原告,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3)管辖法院:债务人或相对人住所地法院。
(4)诉讼措施:
债权人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
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依据和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赠与合同撤销权【必考】
只要合同没履行,可以任意撤,然后不履行。但公证,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不能任意撤。
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使已经履行了,也能撤。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有权不履行,但已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7.代理【必考】
无权和表见都是没有授权或超范围。区分核心是—被代理人过错。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通知即可),追认后不可撤销。
追认后,自始对被代理人生效;拒绝追认(含沉默),自始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或赔偿,相对人恶意则按过错担责。(无权代理人举证相对人主观)
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承担后果。(相对人举证权利外观;被代理人举证相对人主观)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法人承担后果。即使超越权限范围,只要相对人善意,也是法人承担后果。
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处分是以自己名义。
8.诉讼时效适用【必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不适用;返还原物不适用,但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适用;扶养费不适用。
无限人受到法定代理人侵害起算:法代终止之日;自己成为完人或变更新法代后才知道,自完人/新法代知或应知权利受损+义务人。
未成年人被性侵起算:年满18周岁。(法代终止≠满18,不要跳坑)
9.所有权取得【必考】
不动产:登记
动产(含机动车等):交付
不能约定其他变动方式,否则违反物权法定而无效。
未登记/交付不影响合同效力。
简易交付:先借(租)后卖,买卖合同生效时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先卖后借(租),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指示第三人交付给对方,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生效时完成交付。
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收货人签收时为交付时间。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善意(登记/交付时)+合理价格(约定即可)+占有委托物(借、租等,不能是盗赃、遗失、埋藏物)+登记或交付(占有改定除外)
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取得所有权,无需登记/交付。但是若打算再次处分不动产,则必须先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
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动产(如抛弃物),遗失物是有主的,不能先占。
拾得人是无权占有,不会因为拾得遗失物取得所有权。
捡了遗失物(想还):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可留置)和悬赏报酬(不能留置)。
捡了遗失物(不想还):不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和悬赏报酬。
遗失物被处分:2年内所有权人可请求返还,若是拍卖/有经营资格处购买,可以请求支付购买的价款。2年后,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动产和不动产附合: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加工:原则上归原材料所有人;加工后价值远超原材料价值+加工人善意,归加工人;
造成损害的,有过错赔偿,没过错补偿。
10.能否请求返还?
东西被偷,小偷是直接占有人,但是失主不是间接占有人,因为小偷是自主占有,不是他主占有。(间接占有的成立需要能请求直接的他主占有人返还)
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之一):要返还+可主张必要费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一):要返还+不可主张必要费用+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被侵夺,比如被偷、被抢。
返还原物请求权【必考】: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抵押权人除外)向现时无权占有人请求。(注意: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对第三人可能是无权)
11.共有
不管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物产生的债,如租金、侵权等:对外都是连带。
转让共有物,按份要份额2/3以上同意(共同全部同意),否则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转让共有份额,对外转+同等条件,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不能单独主张合同无效。(对内转,无优先购买权)
业主共有:外墙、楼梯电梯、物业服务用房、维修基金、小区公共场所。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业主共有。
12.考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不管设立还是转让、设定担保物权等,都是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注意一个例外:承包经营权设立,未登记也能对抗)
经营权流转出去,不影响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
居住权设立:登记后才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除非另有约定。
13.担保从属性【必考】
从属于主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只要担保人没错就不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此类独立性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无效。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内容,担保人只对小的债权担责。
未经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履行期,保证期间不变(只适用保证)。
借新还旧:
旧债已经得到清偿,旧债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从属性)
新债担保人看知不知道还旧的事实,知道担责,不知道不担责。
14.抵押权【必考】
不动产抵押【必考】
登记设立,登记后才有抵押权。没有登记,没有抵押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抵押合同有效,可以请求履行合同(办理登记)。
不可归责抵押人不能办理登记:不能请求承担责任,除非获得赔偿金。
可归责抵押人不能办理登记(如抵押人卖了):可以请求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担责。
房地一体:未抵押视为一并抵押,都有优先受偿权。不及于新增建筑,虽一并处分,但对新增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抵押【必考】
合同生效后就有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4类人:已占有动产的善意买受人/承租人;保全、执行债权人;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必考】
①抵押物可以转(买卖、出资、赠与、抵债),是有权处分,通知抵押权人即可,无需同意。
②转让合同有效,即使约定不能转还转,合同也有效。
受让人原则能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受让人知道约定不得转让(登记=知道),则不能取得所有权。
③转让后原则上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除非受让人是正常经营买受人,或者抵押权未登记但受让人善意,抵押权消灭。
正常经营买受人: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已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不行)
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持续销售同类产品。
价款无需支付全部,但也不能没支付或者支付极少,考题如果考到会很明显,不用纠结具体多少。
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买得过多;买生产设备;为担保而买;有控制关系;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
抵押和租赁
抵押权实现影响租赁的情形必须是:先设立抵押且抵押登记或者虽然没登记但是承租人恶意。其他情形都不影响租赁,继续承租。
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浮动期内购入,自动成为抵押财产。
最高额抵押
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同意可以担保;实际发生额和约定额不一样,担保小的;超过最高额部分要还钱,但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担保不随之转让。
15.留置权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和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原因一样(保管、维修等);占有的动产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且占有第三人动产不要求债权人善意。
商事留置(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需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权转让来的就不是持续经营债权)。
16.保证【必考】
一般保证: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抗辩:保证人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承担责任后依然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如主债时效经过等。债务人不行使,保证人可以行使,也可不行使,不管如何都能找债务人追偿。债务人行使抗辩,保证人必须抗辩,否则不能追偿。
保证期间:约定期间早于主债履行期或同时/直至还清—主债届满6个月(一般都是6个月)
①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需要诉讼/仲裁,可以起诉保证人+债务人,或只告债务人;
②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需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是诉讼/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只向债务人主张不可以,一定要向保证人主张。
③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完成上述内容,保证人直接免责;如果完成,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3年)。
17.共同担保(一笔债多个担保)【必考】
(1)实现债权:和债权人约定了份额,构成按份共同担保。债权人按份额请求。
没约定,如果有债务人物保,先债务人物保,之后再任意请求;没有债务人物保,则任意请求。
(2)追偿:担保人都能找债务人追偿,并可以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
担保人之间原则不能追偿。除非担保人有这些行为,可以追:约定能追/约定连带/在同一合同上签字。至于追多少,约定份额按份额;没约定,先找债务人,不足部分按比例。
(3)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4)担保人受让债权,不认定为债权转让,而是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只能根据担保人间追偿规则看能否追偿。
18.担保物权顺位【必考】
价款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是购置款债权+交付后10日内登记(想买你的东西买不起,你先给我我先用着,然后再把这个东西抵押给你,来担保我支付价款)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的债权人抵押权、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所有权也适用价款优先权的规定。
顺位:留置权>价款优先权>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内部看时间先后)>未登记动产抵押(内部按债权比例)>普通债权
19.用物抵债总结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1)在抵押/质押中约定:“到期不还,物归债权人所有”,是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抵押/质押合同效力,可以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2)没有抵押/质押,外在形式可能是“抵债协议”或者“买卖合同”等,约定内容一般为“物归债权人所有或者履行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已经公示的,可以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未公示的,不具有物权效力,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有权变价受偿,但没有优先性。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新增】:
①有效,合同自签订时成立。
②产生2个债:新债和旧债,除非明确约定旧债消灭。履行了新债(交付/登记)→新旧债同时消灭;催告后还不履行→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履行旧债或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没有选择权) ;履行有问题→债权人可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履行旧债。
20.债的移转【必考】
约定金钱债权不能转:受让人依然能取得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
约定非金钱债权不能转:善意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恶意受让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
转让合同生效时债权转移,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才对债务人生效(未通知,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生效【新增】),否则依然可向原债权人清偿。
担保:债权人换人没有风险,因此,担保随之转移,即使未转移登记或未转移占有,也不影响担保。转让通知到达担保人对其生效。法律规定或约定不得转,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笔债转给多个人【新增】
(1)向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履行;
(2)如果债务人明知这个人不是最先还履行:最先人可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请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请求接受履行的人返还【债权没有公示性,不知道到底转给谁】,除非接受履行的人知道有最先人。
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换人有风险,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移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变,加入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风险,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新债务人承担后可依约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向原债务人追偿。【新增】
21.债权人代位权【新增】【必考】
(1)诉讼地位:债权人原告,次债务人被告,应当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2)次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①和债务人有管辖/仲裁协议(但代位权诉讼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可中止代位权诉讼);
②债权人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③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债务或延长履行期。
22.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必考】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义务+明知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管理;可以主张必要费用+所受损失,无报酬和劳务请求权。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一方获利+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善意仅返还现存;恶意返还全部+赔损失。
23.合同相对性【必考】
合同原则上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即只能请求对方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第三人
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不当—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性)
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履行不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性);除非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享有撤销权、解除权【新增】)
没约定,考虑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果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债权人无权拒绝。
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债务人不知情的除外。
【总结】如果第三人是义务方,问谁承担责任,债务人(除非债务人对此不知情);如果第三人是权利方,问谁有权要求承担责任,债权人肯定有权,第三人有没有权看约定。
2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如果实在不会判断,就这么想:照现在的条件,我同意了,如果对方不履行,让他承担违约责任你会不会觉得离谱,离谱就不是要约。
25.合同履行抗辩权【必考】
一定要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不能基于2个合同,也不能是一个单务合同(借用)。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新增】:
一方起诉履行,对方提出同时履行抗辩但未反诉→法院应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时同时履行,并明确原告在履行完自己债务后才能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一方起诉履行,对方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并反诉→法院应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并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应自己履行完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有先后履行顺序,看谁主张,先履行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新增】:一方起诉履行,对方提出先履行抗辩→驳回诉讼请求,不影响原告履行后另行提起。
不安抗辩权行使不能听说,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26.合同解除【必考】
情势变更: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不可归责当事人+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
(国家政策、疫情等,如果出现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无法区分的情形,看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能履行只是不公平—情势变更;无法履行—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判断合同是否能解除,看是否导致根本违约,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签合同的时候希望得到的没有得到。
主给付义务之间才能行使履行抗辩和合同解除权,从给付只有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才能行使履行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权。
合同自解除通知或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起诉后撤诉,再次起诉: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起诉后撤诉,又通知: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新增】
27.合同没成立、无效、被撤销—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找缔约者主张,不能找背后教唆者主张),原则上不能和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用。
合同成立生效,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可以和合同解除并用。
28.违约责任的承担【必考】
(1)预约的违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强制履行,禁止强制缔约。
(2)继续履行的前提是:还能履行【如果不能履行,不能主张这个责任,例如已经没有物权】,注意:金钱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如果已经履行不能,但是守约方不解除,陷入合同僵局,违约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该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受影响,继续承担。
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违约金:调整要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对方认为不构成违约而未申请调整,法院释明是否主张调整。
违约金<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过分高于(即超过损失的30%)实际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4)损害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生产利润、转售利润等);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可得利益计算三种方法【新增】:
①赔偿利润,应扣除守约方为支出的合理成本;
②实施了替代交易→替代交易价格-合同价格;③未实施替代交易→市场价格-合同价格。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要符合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也要赔。
(5)定金:实践合同,交付才成立;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给定金的无权请求返还,收定金的双倍返还。仅一方根本违约才能适用定金罚则。【新增】
(6)并用:继续履行一般可以和任何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用,惩罚性赔偿可以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方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但数额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总损失。
29.买卖合同【必考】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必考】:出卖人承担风险,就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承担风险,就要继续支付价款。
(1)原则:交付发生风险转移。
【注意: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无关,如不动产买卖和所有权保留,交付转移风险,但是所有权未转移】
需要运输的:有约定地点的,到达指定地点后转移;没有约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转移。
电子合同:收货人签收风险转移(非驿站代收)。
(2)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如果成立时出卖人已经知道标的物毁损灭失,不转移。
(3)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不转移,出卖人承担。
(4)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所有权保留买卖【必考】
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动产。
未付款前,出卖人有所有权。买受人处分是无权处分,如果所有权保留未登记,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买受人不给钱,催告后还不给/出卖、出质、损坏标的物,出卖人能取回。但买受人已付款75%以上/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能取回。
分期付款买卖【必考】
未支付到期价款占全部价款的1/5以上,经催告,卖方解除合同+使用费(不免费用),或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问啥答啥,问取回,看所有权保留;问解除,看分期)
试用买卖
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试用期届满沉默等视为同意买。
免费试用;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买卖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有效。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约定登记备案才生效,未登记备案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如接受房屋或购房款)的生效。
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催告后3个月仍未履行,可解除。
30.租赁合同【必考】
合法转租(经过同意/知道后6个月未提出异议)
出租人无权找次承租人主张合同权利(比如要租金、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承租人不按期交租金,次承租人可代为清偿租金。(次承租人对此有利益,可以代为履行,出租人不得拒绝)
超期转租—超过部分对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有效,但对出租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非法转租(未经过同意)
原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次租赁合同—有效,次承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卖(送、继承、抵押权实现等),不影响租赁合同,新所有权人概括承受。
房屋承租人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和优先承租权。侵害优先购买权(未通知),向出租人主张赔偿,但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一房数租:合同均有效,履行顺序:占有>登记备案(都登记备案,看谁先)>合同成立在先(没占有没备案)。
装饰装修:原则上承租人自己承担。除非出租人同意+形成附合+合同无效/解除,出租人才可能根据自己过错承担。
31.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可以从承租人处购买租赁物后再租给承租人,不能因为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就不认定是融资租赁关系。
本质是借钱,所以租赁物问题和出租人无关,租赁物有瑕疵,找出卖人,出租人只协助;且继续支付租金。【只有出租人干预了物、人的选择,出租人才承担瑕疵担保,减免租金】
租赁物使用不当需要维修/租赁物致害/租赁物毁损灭失—都是承租人承担。
租期届满没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考】
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资质,无效;超越资质的竣工前取得为有效。
没资质借用有资质,无效—两人连带责任。
未招标或中标无效,无效。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无效;起诉前拿到就有效。
合同有没有效和能不能要钱没有关系,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就能要钱,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承包人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没有)
顺位:商品房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价款返还请求权(最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付完全部价款)>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包含地)>抵押权>普通债权
33.物业服务合同【必考】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除非业委会或业主与新物业订立合同(这个合同也对业主有约束力,不能因为自己没参与主张没约束)。
禁止全部转委托(可以部分专项服务转委托,但物业依然要负责,合同相对性)。
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使用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期限内,业主有任意解除权。
34.保理合同
本质就是一个债权(应收账款)让与,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在保理法律关系中称为保理人,保理合同要保护保理业务,保护保理人利益,因此:
应收账款(债权)是虚构的,不能对抗保理人,债务人依然要向保理人还款。除非保理人知道虚构。
有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有剩余应返还债权人,不归保理人(因为能找债权人,风险小,收益小)
无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有剩余也不返还,归保理人(因为不能找债权人,风险大,收益大)
35.中介合同(向委托人报告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
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中介人自己负担中介活动的费用;
未促成合同成立:无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禁止跳单: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36.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减责事由
一般侵权: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因果关系:条件(没有加害行为不发生损害)+相当性(依照一般社会观念,一般人认为这种行为通常会导致这个损害)
纯粹经济损失:未直接侵害权利,但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不能主张侵权赔偿,除非故意造成。
公平责任:前提双方都没错,任何一方有错都不适用公平责任。
免责、减责事由【必考】
自甘风险:参加的得是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否则不是自甘风险。
自己承担,其他参加者不承担。如果其他参加者有故意、重大过失则承担责任,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安保义务,要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引起人承担责任,避险人不承担。在自然原因下,受益人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自己受害—侵权人承担,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逃逸、无力等,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受助人受害—救助人不承担。
意外事件:当事人既没有故意又没有过失的偶然事件。
【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也不是免责、减责事由】
37.多数人侵权
↓1.先看有无意思联络: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连带责任;
↓2.没有,再看因果关系是否明确:不明确,是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证明谁是侵权人才能免责,不能通过证明“不是自己”免责;
↓3.明确,最后看单独是否足以造成结果:足以—连带责任;单独不足以—按份责任。
38.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必考】
停止侵害:侵害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不要求有损害结果(长期架摄像机偷拍生活)
排除妨碍:影响别人正常行使权利(垃圾放到别人门口)
消除危险:没实际侵害,也没影响正常行使权利,但对他人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可能(房可能塌)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人身权益(死者名誉等/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则上由受害人本人起诉。本人死亡,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先配偶、父母、子女;没有则其他近亲属。
违约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违约之诉中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9.人格权侵权【必考】
身体权:破坏身体完整性(打断身体里不能自由拆的假肢、剪头发)
姓名权:干涉;盗用(擅自使用);假冒
肖像权:没有经过别人同意,制作、使用或公开;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侵权肖像权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肖像:看到外部形象能联系到特定自然人(不局限于面部)
名誉权:侮辱、诽谤+被其他人知道,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如果是客观陈述,不侵犯名誉权)
荣誉权:非法剥夺、毁坏荣誉证书;侵害因荣誉带来的物质利益
隐私权:未经同意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侵权:未经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犯罪信息等
器官捐献: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捐;生前没表示不同意捐—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生前拒绝—死后谁也不能同意,同意无效
40.常考具体侵权
安保责任【必考】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过错责任。
【注意题目要看安保义务的范围,不是一出问题必然就要承担安保义务,要根据题目有没有提供这个服务和生活经验去判断】
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安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可追偿。
物件致害【必考】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高空坠物,花盆、衣架、掉落的狗):过错推定,谁有管理、维护义务谁承担;第三人原因不免责,承担后可追偿。
高空抛物(人为抛)
1.原则:谁抛的谁赔偿;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可以免责;
2.经调查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调查义务):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属于公平责任,不是赔偿,是补偿,可证明自己不是来免责)。
动物侵权【必考】
必须是动物固有危险实现(撞、咬、抓)。
动物园:过错推定
其他的饲养人、管理人:无过错,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免责、减责。第三人侵权不免责,不真正连带。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必考】
转让并交付但未登记:受让人
租赁、借用、未经允许驾驶: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无偿搭乘:机动车使用人应当减责,故意、重大过失不减
盗和抢: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如果与使用人非同一人,连带
挂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
买卖拼装、报废车: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
赔偿: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侵权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都不保车上人)
产品责任【产品有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不是瑕疵】【必考】
对外: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主张侵权,也可以找销售者主张违约或侵权。
赠品也可以主张产品责任。
无限人侵权
监护人无过错替代,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但不能免除)。
教唆帮助:尽到监护职责,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未尽到,监护人承担过错相应责任(非连带)。
赔偿:从无、限人本人财产优先支付。
用人单位责任【必考】
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致害他人,单位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职务判断:行为外观和职务客观上有联系。
工伤责任
非因第三人原因: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民事赔偿;
第三人侵权: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帮工责任
帮工人致害
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担责后可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
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被帮工人免责,帮工人自己承担。
帮工人受害
非因第三人原因:按各自过错担责。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适当补偿;被帮工人承担后向第三人追偿。
41.婚姻【必考】
婚姻无效(只有这3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3代以内旁系,如表兄妹等);未到法定婚龄(申请确认时达到婚龄,有效)。
婚姻可撤销(只有这2种):胁迫;重大疾病未告知。欺诈不是。
不管无效还是可撤销,都只能找法院。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记忆可以从下到上递进或从上到下范围缩小)
重婚: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婚姻可撤销的申请人:只有受胁迫方本人与被隐瞒的一方(没有另一方、没有利害关系人)
无效、撤销后自始无效,无夫妻关系,子女受保护。
夫妻法定财产
一般来说婚后取得是共同财产,婚前取得是个人财产,除非这几种即使是婚后也是个人财产:明确归个人;人身损害赔偿;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房屋租金是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收益婚后明确可以取得的也是共同财产。
房屋问题:
父母买房→婚前个人,婚后共同,除非明确给双方或个人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财产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一方名下→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只要是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就是共同债务。否则是个人。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后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因子女上学、生病可以增加,不能因改姓氏拒付抚养费,但如果改成继父母的,可以请求改回来。且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协助的,不能强制执行。
42.继承【必考】
遗产是被继承人自己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的一半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不是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以外)>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不符合下列条件则遗嘱无效:
自书: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危急+2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消除,要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否则口头无效
代书:2个以上见证人,其中1个根据口述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打印:2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年月日
录音、录像:2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公证:不具有最高效力
【注意】不能当见证人:无/限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无效遗嘱:无/限人所立;欺诈、胁迫所立;伪造;被篡改部分;处分他人财产。
法定继承(先第一顺位,第一顺位没人了才第二顺位)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生/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的对配偶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管有没有再婚);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只要求直系晚辈,对辈数没有限制)
注意:生父母和被收养的子女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继父母(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子女(父母)和生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继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
爷爷(后死)
爸爸(先死):身份无限制,可以是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孙子代爸爸位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继承爸爸份额:有身份限制,可以是养子女,但不能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辈数限制;丧偶儿媳或女婿再婚不影响孩子代位,但如果是再婚和别人生的,不能代位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叔叔)先于被继承人(爸爸)死亡,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如堂哥)代(叔叔)位以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叔叔份额。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变成他的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人不限于直系血亲,包括所有合法继承人。
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转继承既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遗赠。
03
2024蒋四金考前几页纸
商法
第一部分 公司法
(一)公司相关
法人人格否认(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
1.纵向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越过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权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横向人格否认: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相关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增】
法定代表人【新修】
1.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担任。
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决议
1.表决规则:章程规定>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表决比例:重大事项(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2杠3)——表决权2/3以上;其他事项——表决权过半数。
3.效力类型(董事会同):
(1)决议不成立:未开会;未表决;出席未达标;表决未达标。
(2)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法。
(3)决议可撤销:决议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可撤)/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4)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不影响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新修】
公司担保
1.非关联担保(为他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具体章程定)。
2.关联担保(为股东/实控人):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越权担保:
(1)债权人善意,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恶意,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有过错的,可能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善意的判定:债权人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即形式审查,故决议系伪造、签章不实等实质理由不可抗辩)。
公司的增资、减资
1.程序
(1)股东会表决
有限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增资不需要)
(3)10日内通知、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增资不需要;简易仅公告)
(4)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
2.简易减资【新增】
(1)用三大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
注意:弥补亏损时,先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再用资本公积金。
(2)公司仅需公告,而无需通知债权人、救济债权人。
(3)只能补亏,而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形式减资)
(4)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般的合并,得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简易合并是例外。
1.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
被合并公司(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合并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
存续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相关【新增】
1.授权资本制
(1)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股东会决议;
(2)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2、类别股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发行以下类别股:
(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上市公司不得发行)
注意: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该种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监审”不优先)
(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上市公司不得发行)
注意:“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2杠3”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需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外,还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双重表决)
3.财务资助限制
(1)原则: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2)例外:
①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②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董事会(需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需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决议,且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的。
(3)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相关【新增】
1.先行审议制度
下列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1)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3)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2.禁止交叉持股
(1)原则: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2)例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司法解散
1.启动原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两年不开会、两年无决议、董事大冲突等)+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注意:一定得是公司管理机制出现严重障碍,与其他方面没有关系。
不可解散的情形: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2.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被告:公司。
3.其他:不可同时清算;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时,法院可保全;法院注重调解,若有其他解决办法(如收购、减资、分立等),则不可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
1.自行清算【新修】
(1)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2.指定清算【新修】
(1)以下情形,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股东、董事等)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
①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
②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2)公司被行政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在清算义务人不启动清算时,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
注销登记【新增】
1.简易注销
(1)前提:未产生债务/已清偿全部债务+全体股东承诺;
(2)程序:公告(≥20日)+期满无异议+注销;
(3)责任:股东承诺不实的,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强制注销
(1)前提:行政解散+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
(2)程序:公告(≥60日)+期满无异议+注销;
(3)责任: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二)股东相关
出资期限【新修】
1.有限公司全部出资由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在此期间(章定+≤5年),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2.例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增】
出资责任【新修】
1.出资不足(出晚了)
(1)对公司:补足+赔偿损失+其他发起人连带。
(2)对债权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责任+其他发起人连带。
2.出资不实(造假了)
(1)对公司:补足+其他发起人连带。
(2)对债权人:虚假评估范围内的补充责任+其他发起人连带。
(3)虚假高估要担责,客观贬值不担责。
3.抽逃出资(假利、假债、关联交易)
(1)对公司:返还+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
(2)对债权人: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责任+协助者连带。
股东失权【新增】
1.前提:未按期足额出资+宽限期届满仍未出资。
2.程序:
(1)董事会核查后,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宽限期(≥60日);
注意: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期满仍未缴纳出资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且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非丧失资格,仅丧失部分股权)
(3)丧失的股权应当转让,或者减资后注销,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4)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股东知情权【新修】
股东代表诉讼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章程>自由转让。
2.对外转让【新修】: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30日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注意:若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30日内+1年内,其可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
3.瑕疵股权转让【新修】
(1)前提: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2)责任:转让人(原股东)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对此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无责任,全部责任均由转让人(原股东)承担。
4.未届期股权转让【新修】: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5.股权回购请求权【新修】
(1)下列情形,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分红;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③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股份公司也适用)
(2)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公司不适用)
第二部分 合伙企业法
第三部分 破产法
破产申请与受理
债权申报
1.原则:受理前产生(老)+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平)+合法有效的金钱之债(钱)。
2.债权是否到期?债权是否确定?债权是否有担保?通通不考虑,均可申报!
3.职工职权:无需申报。
4.保证情形下的债权申报:
债权清偿
破产重整
第四部分 票据法
票据特征
1.要式性
2.无因性(原因关系不影响票据效力)
但有例外:
(1)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时,票据债务人可对抗与自己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
(2)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3)票据债务人可对抗非善意的持票人,也即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3.文义性(权利义务以票据的票面记载为准)
4.设权性(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5.流通性(背书+交付)
6.独立性(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权利瑕疵与救济
票据背书
1.附条件背书:背书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无效
3.禁转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后续的转让通通无效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后续转让有效,但背书人不对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间接后手)负责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无效,但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5、回头背书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五部分 保险法
保险合同的解除
代位求偿权
1.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2.被保险人放弃追偿的:合同订立前放弃,弃权有效,保险人就放弃部分不可代位求偿。事故发生后放弃,保险人未赔偿的,不再赔偿;保险人已赔偿的,弃权无效,保险人可代位求偿。
3.侵权第三人重复赔偿的:若保险人未事先通知,保险人不可代位求偿,只能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若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保险人可代位求偿。
4.被保险人既能找保险人,又能找侵权第三人;一方部分赔偿的,不影响被保险人接着找另一方,直至赔偿完全部损失。
5.侵权第三人如果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不可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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