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行业医疗机构的院感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器械直接接触患者,如清洗和消毒不到位,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执法人员必须加强监管、及时处置。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口腔门诊部器械清洗不规范。执法人员通过卫生健康执法指挥中心查看该口腔门诊部清洗间的视频监控后,发现该门诊部在使用超声清洗机清洗口腔器械时未将器械完全浸没入清洗液,也未在每次使用超声清洗机清洗器械时更换清洗机中的酶液。
经核实,该诊所涉嫌清洗口腔器械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中“6.2.1 口腔器械清洗方法包括手工清洗和机械清洗(含超声波清洗)。手工、超声清洗操作方法应符合附录C要求;机械清洗方法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c.2.1.2 洗涤:清洗器内注入清洗用水,并添加清洁剂。水温应≤45℃。应将器械放入篮筐中,浸没于水面下,管腔内注满水。”的要求,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立案调查。
该门诊部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的基本要求,具有“底线性”“强制性”。口腔感控要严格按照以上制度要求执行,控制口腔感染,确保患者安全。
来 源:健康衢江
编 辑:于佳思
一 审:华波、孙洁
二 审:卢毓池、尹志英
三 审:占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