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首部!厦门今起正式实施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法规

文摘   2025-01-01 11:57   福建  


《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是大陆首部直接采认

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地方性法规

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于去年10月25日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为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支持鼓励台胞来厦门就业,厦门市推动台湾人才职业资格便利化管理改革,先后于2023年8月、12月,2024年12月发布了三批《厦门市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扩大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的范围和力度,采认95项台湾职业资格。此改革经验获国家发改委、中央台办经验推广。


厦门市以小切口立法,便利台胞在厦就业创业。图为第十九届台湾人才厦门对接会现场。厦门日报记者 卢剑豪 摄


为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厦门市积极总结提炼改革实践成果,在大陆率先探索《规定》立法。

该法规共11条,以“小切口”服务对台工作大局,对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范围、形式、流程和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构建全流程、规范化的直接采认工作机制,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厦门提供相应专业服务,享有对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同等待遇,并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破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在厦门适用的制度障碍,为台胞来厦就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近日,市人社局同步发布第三批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包含15项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类(准入类)5项,技能类10项,重点涵盖幼儿园教师资格、中职专业课教师资格以及计算机维修工等职业资格。新增采认台湾技能人才40名,目前全市已累计采认台湾人才235名。


小切口法规促两岸融合

厦门率先立法探索职业资格直接采认


《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厦门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厦门生动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以增进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主动将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工作放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大局中谋划,以小切口立法服务对台工作大局,为便利台胞在厦就业创业,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更高水平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第一站”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开门立法固化

提升先行先试改革成果


厦门经济特区因台而设,肩负着对台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重要使命。近年来,厦门充分发挥对台独特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持续推进政策制度创新,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



厦门先后出台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厦门市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第一站”的若干措施》等涉台法规政策,探索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开展相关实践探索,先后发布

《关于开展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通知》,公布实施80项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事项,推动实现政策兑现,为台湾同胞来厦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前,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散见于各文件中,且在职业资格采认主体、流程和效力等方面规范不够明确,各规定之间以及与国家、省里有关规定之间的协调衔接也不足。通过特区立法,为规范、推进直接采认工作提供法规依据和政策支持,既能落实中央政策主张,又能对厦门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进行固化提升。


这部法规在整个立法过程中,
受到各方高度关注,
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


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大法制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尤其注重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基层调研论证,加强上下沟通协调。积极拓宽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通过报纸和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建议,多次召开由台企、在厦台胞等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专项征求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确保法规符合改革要求、实践需求,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法规三大亮点

构建起全流程规范化工作机制


《规定》历经三审通过,全文共11条,对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范围、形式、流程和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构建起全流程、规范化的直接采认工作机制。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部法规具有三大亮点。




01
一是突出目标导向,扩大先行先试。



《规定》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进一步扩大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范围,着力推动直接采认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为台胞来厦就业创业创造更优制度空间。明确直接采认的立法导向,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和实践做法,在法规名称以及立法目标、适用范围等条款中明确探索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不再对直接采认设置前置性条件。扩大法规的适用范围,把对应大陆职业技能等级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一并纳入直接采认工作。建立采认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明确经比对对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按照非禁即享原则,纳入采认目录;经比对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探索放宽限制,扩大直接采认范围,逐步纳入采认目录。



02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



《规定》紧扣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及有关改革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着力破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在厦适用的制度障碍。在采认主体和形式上,区分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不同类型,开展主体和形式有别的采认工作,即针对对应大陆职业技能等级,由人社部门确定的社会化评价机构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针对对应大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由人社部门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在采认效力上,明确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厦门提供相应专业服务,享有对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同等待遇,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增强采认实效性。在采认管理上,参照大陆职业资格监管要求,明确建立撤销采认制度,强化行业监管和信息共享,形成制度闭环。



03
三是突出系统思维,优化制度保障。



《规定》通盘考虑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制度配套与政策衔接,稳妥有度地推进直接采认工作,提升法规的系统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协调法规政策适用冲突,实现法规规定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有序、有效衔接。注重回应台胞诉求,要求建立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应当听取台胞意见,同时对未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明确台胞可以申请纳入采认目录。优化直接采认工作流程,采取线上全程网办和线下“一站式”办理等形式,提升台胞办理职业资格采认便利化水平。探索两岸职业标准共通,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推进两岸职业标准共通,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两岸职业资格比对等相关工作,为直接采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工作,提升台湾地区职业资格使用便利化水平,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就业创业,促进两岸融合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开展直接采认对应大陆职业技能等级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以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经比对对应职业技能等级或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纳入采认目录;经比对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探索放宽限制,扩大直接采认范围,逐步纳入采认目录。

市发改、教育、工信、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两岸职业资格比对,提出本行业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建立和调整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应当听取台湾同胞、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四条 未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根据台湾同胞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比对,可以纳入采认目录。


第四条 未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根据台湾同胞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比对,可以纳入采认目录。


第五条 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职业技能等级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并注明相应等级。

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有对应等级的,还应当注明相应等级。

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采认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享有对应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同等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出现应当依法吊销或者撤销对应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情形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信息,并由出具采认证书的部门撤销采认。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线上全程网办、线下“一站式”办理等多种形式,方便台湾同胞办理职业资格采认。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两岸职业标准共通;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两岸职业资格政策法规、标准设置研究和比对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属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采认目录内项目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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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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