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同时有效避免因程序空转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减少不必要的案件重复立案。昌吉市人民法院积极引入金融纠纷“预查废”工作机制,并于12月4日发出该院首份《预查废证明》。
近日,昌吉市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与丁某、乌鲁木齐某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材料,该银行负责人表示,因丁某贷款逾期,且经多次催促后借款人仍未还款,故来院起诉。该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被告丁某在该院执行局有涉执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即,该院立案庭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某银行联系,告知其相关情况,并表示可向该银行其出具《预查废证明》。
面对该银行负责人的顾虑,立案庭庭长作出解释:“《预查废证明》可不是‘免债金牌’。有了这个证明也不代表你们就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会优先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征求该银行同意后,经审查,昌吉市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乌鲁木齐某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条件,昌吉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并向其送达《预查废证明》。此后,该银行无需继续执行程序,可直接凭此证明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不良债务的核销申请。
什么是“预查废证明”?
法院为何会给银行出具这样一份证明?
它能为当事人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预查废”机制是指法院在审查金融机构涉案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中,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执行案件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依银行申请出具《预查废证明》,该证明可作为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务的依据。
《预查废证明》≠《免债证明》
《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或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预查废”机制的引入,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降低诉讼增量,减少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又回应了金融行业司法需求。下一步,昌吉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化与辖区金融机构沟通,不断完善“预查废”机制,优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非诉核销”配套制度,以能动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 | 邱桂文
编辑 | 付肖
审核 | 孟兆军 马彦燕 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