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丨《陕西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发布,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

文摘   2024-11-12 19:11   陕西  

近日,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陕西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特别是提出食品企业标准不合规的几种情形,并且要求企业予以改正,若不改正,备案标准将自动作废。具体如下:

陕西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第三条 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提交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其所备案的企业标准负责,应严格按照备案的标准进行生产,对企业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负责,并公开承诺。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作为备案机构,承担我省企业标准备案具体工作。

第六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可以参考《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的要求。

企业标准应包含标准名称、编号、食品原料(包括主要原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食品安全指标及限量要求、检验方法等。

企业标准备案应在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官网“企业标准备案系统”(网址:http://124.115.216.182:8081/dpr/a/prs/fses/public)或在陕西政务服务网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事项(网址:https://zwfw.shaanxi.gov.cn/sx/icity/proinfo/unitsearch?id=c2a19aa998d94add6db401153ac3447d)办理企业标准备案业务,在线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

(三)备案承诺书。

第七条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qybz.org.cn)进行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

第八条 备案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在线反馈: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予以告知;

(二)材料存在缺项的,一次性告知。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后申请变更备案,并按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

(一)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等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艺、食品原料(主要原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产品指标、检验方法、包装材料等发生变化的。

企业标准修订申请变更备案的,备案完成后原备案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

(一)企业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

(二)企业标准违反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系统”予以明示。对于不改正的,备案标准自动作废。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当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系统”予以明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企业标准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备案机构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在开展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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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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