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发布,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第10号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公开透明。
第三条 地方标准立项、起草(修订)、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贯、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工作,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负责。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审评地方标准,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标委会下设秘书处,承担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第六条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综合专家库内设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专家子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协助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参与地方标准的审查和论证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不得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
第八条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准起草人给予激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对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制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前,应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按要求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应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第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予以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立项建议,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评审评通过的立项建议,报标委会审定批准后,纳入年度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秘书处采取委托、招标等形式,优先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起草单位,并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应对工作进度、完成时限等作出规定。
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起草地方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
(二)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
(三)能够提供地方标准制修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五)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委托协议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指定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标准的内容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列入地方标准年度制定(修订)计划的项目在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如需延期或终止,起草单位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延期或终止的理由,经秘书处审核并报标委会同意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地方标准起草、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标准文本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格式要求。
地方标准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相关检验验证结果为主要依据,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充分考虑我省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
(二)编制的原则和制定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属修订的,应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及原因;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先进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开展风险监测评估及检验验证工作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和结果;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协调情况的说明;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实施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八)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地方标准草案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申请审查报告、检验验证结果等送审材料提交秘书处。
第四章 审查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地方标准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社会稳定性、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协调性、其他技术问题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审查纪要。
专家组应由不少于7名的单数专家组成,地方标准起草的专家不得参加该标准的专家组审查。
审查纪要应如实记录审查情况、审查结论以及对地方标准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审查结论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由起草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报标委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未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专家组应说明未通过的理由,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再次报秘书处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可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终止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意见反馈起草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起草单位应根据相关意见完善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报批稿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标委会审议。报批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审批表;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审查意见修改表;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修订)的地方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标准汉语译文;
(五)征集意见汇总表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予以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字母“DBS”加上陕西行政区划代号前两位61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即DBS61/xxxx(四位顺序号)-xxxx(年代号)。
第五章 实施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限。因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或对我省经济发展等有重大影响而亟需实施的地方标准除外。
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同时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依据。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与公布程序执行。
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我省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陕卫监督发【2018】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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