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购物节”
商家纷纷使出浑身解数
吸引消费者下单
以此来提升销量
殊不知有些套路或涉嫌违法
秒杀、抽奖暗藏猫腻
商家采用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使消费者对抽奖奖项、中奖概率产生错误认识的,是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家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库存或超库存接单
直接取消订单安排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夸大产品功效、弄虚作假
吸引消费者购买
在广告营销过程中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产品的成分、功效等,或者在产品检测报告上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或发布虚假广告的,根据相关规定,主播、商家可能承担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虚假定价
商品价格“明降暗涨”
商家在促销期间虚构原价、先涨价后降价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涉嫌价格欺诈。商家构成价格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差价,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截图保留证据,并向消费者协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以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傍名牌”、“搭便车”
碰瓷知名品牌
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作用,凝结了经营者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商家为提高销量,利用知名品牌或商标的影响力,销售相同或类似的产品,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家如构成欺诈,买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如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特价品”是指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采取降价促销活动的商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对于促销类的特价商品,不得以告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等格式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三包”责任,而应按销售正常商品承担同样的退换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采编:应宣处
发布:张正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