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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
情形一: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以股东借款的名义借出转入私人账户,会计上挂帐在股东个人名下。
垫资到位:
借:银行存款 2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王总 2000万元
股东借走:
借:其他应收款-王总 2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0万元
注意:分红个税的风险、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核定收入的风险。
情形二: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老板控制的关联公司以关联交易的名义转走资金,其实是虚假的关联交易。
注意:分红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核定收入的风险。
情形三: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比如支付欠款、还款、预付货款等的名义转走资金,其实债权债务根本没有、子虚乌有。
情形四: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虚列费用的方式转走资金,其实是找票列支费用达到抽逃资金目的。
注意:虚开发票的风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分红个税风险。
情形五: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暴力转走款项来抽逃资金,会计上干脆不做账,导致财务报表虚假。
注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风险。
情形六:
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借款的模式,制造借款不还、编造坏账损失。其实属于虚假损失。
注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政策
1、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做出了更明确的限制性的规定,有了更明确的处罚措施。
而且对于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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