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限,把握好权利行使的尺度,合法合规行事,切勿误入歧途。

2024-11-18 20:49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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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鹤壁市浚县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侯新锋,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浚市场监管〔2024〕第PS010号)不服,于2024年3月1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2.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立案。

申请人称:2024年1月4日在抖音平台在浚县某店购买特斯拉Model Y360航空软包脚垫1套,优惠后支付价款685元。该产品在交易快照中宣传为“纳帕皮”“真牛皮”。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没有生产厂家,没有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属于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后因该消费纠纷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以“浚县某店”在浚县没有实体店为由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浚县某店工商登记地址在浚县卫溪张庄91号,经被申请人查证,浚县某店未在注册地经营,浚县某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浚县某店进行查处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且应当把浚县某店存在的问题反馈到抖音平台,以免让更多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时至2024年3月8日,浚县某店未受到任何处罚,依然在抖音平台正常经营。被申请人对“浚县某店”未在注册地经营,且在抖音平台销售三无产品的事情不闻不问,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请求浚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依法作出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于2024年2月初向本局举报称:“浚县某店在抖音平台销售的特拉斯Model Y360航空软包脚垫是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要求对其进行立案处罚。接到申请人举报,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及时赶赴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经核实:当事人没有在登记地址经营。经电话联系得知,当事人是南阳人,通过委托第三方在网上注册了营业执照,在郑州市区开有一家网店,从事汽车内饰用品销售,没有实体店。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当事人称:举报人是恶意举报,给其发送的货物,外包装标有厂名厂址及合格证,应标注内容一应俱全,举报人却以脚垫上没有标注为由,三番五次给其打电话进行恐吓,要求退一赔三。随后执法人员要求被举报人提供实物佐证,被举报人电话回称:年关将至,网点已经没有现货。鉴于当事人在浚县没有实体店,在郑州市的实际经营地址又不详,且无实物可查,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无法认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2月8日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并依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寄送了不予立案告知书。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答复人在法定时限内依职权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实,履行了调查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的调查请求权。经查违法事实无法认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答复人于2024年2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于当天向申请人寄送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三、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被举报人不是浚县人,在浚县也没有实体店,在郑州市的实际经营地址又无法确定,没有相关的涉案实物可查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在法定时限内,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预之规定,于2024年2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天向申请人寄送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行政行为内容适当。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针对举报事项,答复人已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充分保障申请人的调查请求权,不存在不作为行为。但举报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立案于法无据。且,申请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答复人是否作出立案决定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申请人没有权力要求本局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综上所述,请求县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 2024年1月4日在抖音平台浚县某店购买了一套Model Y360航空软包脚垫,后认为该产品属于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遂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对案件进行调查,于2024年2月8日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并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浚市场监管〔2024〕第PS010号)。

另查明,通过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浚县某店于2024年4月30日注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抖音平台交易截图一张、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二、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实则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执法主体适格。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24年2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显示不予立案理由为:“1.浚县某店在浚县没有实体店;2.经电话沟通:当事人在郑州市区开有一家网店,在网上销售汽车内饰用品,发送的汽车坐垫外包装上厂名厂址等应有的标注一应齐全,孔某某就是恶意投诉举报,三番五次打电话要求退一赔三。春节到了,店里没有现货,无法提供实物证据。3.孔某某没有提供产品的外包装证据。经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浚市场监管〔2024〕第PS010号),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部分人员以“打假”为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严重扰乱了市场监管秩序。相关人员利用部分商家怕被监管部门查处、考虑诉讼成本、担心被抹黑等心理,挖空心思寻找商家存在的或有或无的瑕疵,向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借助监管的力量牟取经济利益。该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良性营商环境,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失衡,超越了个人权利行使的界限,也失去了权力行使的正当性。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在此,本机关善意提醒申请人,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行使举报权利,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监管部门热烈欢迎,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还请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为限,把握好权利行使的尺度,合法合规行事,切勿误入歧途。

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0日

来源:浚县人民政府网站、市监法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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