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李海岗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美体   2024-12-31 21:28   内蒙古  



乌审旗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李海岗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内0626刑更8号

罪犯李海岗,别名李岗,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1月3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17日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海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内0626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海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李海岗已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海岗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57400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向执行机关送达了执行文书,执行机关将李海岗送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看守所执行刑罚,乌审旗看守所以李海岗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状态、高血压病3级等疾病为由不予收押。2024年10月9日李海岗辩护人以李海岗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焦虑状态、高血压病3级等为由向我院递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本院依法委托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对罪犯李海岗进行病情诊断后,作出(2024)内06技审53号《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经鉴别,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目前罪犯李海岗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李海岗所患疾病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海岗不予监外执行。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日

受理单位:乌审旗人民法院

联系人:任志强

联系电话:0477-7220221


乌审旗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乌审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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