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海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美体   2024-12-10 22:29   内蒙古  



乌审旗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海洋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海洋,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2024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24)内0626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海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过程中,乌审旗看守所以海洋可诊断为高血压三级、高危组、冠心病、前间壁心肌梗死、前列腺增生、肝血管瘤为由不予收监。2024年9月6日,罪犯海洋以其患有高血压三级、高危组、冠心病、前间壁心肌梗死、心肌供血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经查,本院依法委托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对罪犯海洋进行病情诊断检查后作出(2024)内06技审55号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经鉴别:罪犯海洋患高血压病2级、左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前列腺增生、心率失常、偶发房早、室早。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目前海洋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罪犯未提供规范治疗材料,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海洋目前所患疾病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依法不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

对罪犯海洋不予监外执行。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2日

受理单位:乌审旗人民法院

联系人:额尔德尼布拉格

联系电话:0477-7220228



乌审旗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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