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试行)》。通知明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者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寺,应当全面推广预约参观制。
“石窟寺”指的是已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石窟和摩崖造像。国家文物局表示,石窟寺不得转让、抵押,各地不得将石窟寺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者交由企业管理。石窟寺展示应当以确保文物本体安全为前提,各地不得建设污染石窟寺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开放石窟寺应满足一定条件:文物本体无重大险情,文物周边环境无重大安全隐患;文物本体构成清晰、历史内涵准确、文化价值突出;有满足研究、解说、管理需求的专业人员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放的石窟寺不新设宗教活动场所,不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接受宗教性捐赠;对民众自发开展的封建迷信等活动,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及时劝阻和制止。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者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寺,应当全面推广预约参观制。国家文物局鼓励各地采用限时限流、定制服务等方式引导参观活动,确保参观人数不突破最大瞬时流量;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采取建设开放数字展厅、博物馆、陈列馆,提供智能导览服务、“云展览”服务,组织开展专家讲座、研学研修等,丰富石窟寺开放内容,提升石窟寺开放体验;鼓励石窟寺扩大衍生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所在地民众增加收入。
石窟寺应当加强日常养护,各地应建立智慧监测平台,对人员、文物本体及其赋存环境进行监测。如保存环境的监测指标超出安全阈值,或者文物本体、载体及赋存环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石窟寺应当局部或者全部暂停开放。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责 编 | 高思佳
审 核 | 赵梓希
终 审 | 张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