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有条件的混凝土生产和施工单位应采用统计法进行混凝土强度的评定。根据混凝土生产条件和混凝土质量稳定性的不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统计方法可分为方差已知和方差未知两种情况。对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工程,当混凝土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能保持稳定时,可采用方差已知的统计方法进行评定。对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的工程,考虑到施工现场实际控制和施工季节的变异对混凝土生产条件一致性的影响,应以方差未知的统计方法进行评定。
(2)对零星生产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拌制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在不具备统计方法评定条件时,可以采用非统计方法来评定。但是,由于采用非统计方法检验效率较差,存在将合格品错判为不合格品或将不合格品漏判为合格品的风险。因此,对现场拌制的结构混凝土,不论其批量大小均不宜采用非统计方法进行评定,以防误判而形成工程质量隐患或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对混凝土标准试件强度不合格的认定
(1)在工序或分项工程质量控制中,为了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评定工程质量等级、避免形成质量隐患,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适时核查混凝土标准试件的试验结果,按照验收批的划分和评定方法的选择,凡不符合条件的,则认定该混凝土标准试件强度为不合格。
(三)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评定
(1)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尚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对专业性较强的验收项目如桩基混凝土、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等则宜按分项工程划分验收批。对其它一般性验收项目如地基与基础、多层建筑的主体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及楼地面基层混凝土等宜按分部工程划分验收批,以利于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等级评定。对于高层与超高层建筑、或现场浇筑混凝土量较大、施工工期较长的主体工程,应按工程结构的具体特点,结合施工条件或施工季节差异划分为几个验收批,以便于施工中及时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评定,也利于避免一旦判定为不合格时,因验收批包含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而难以处理。对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强度,应以同一验收批标准试件的全部强度代表值来评定。
(1)采用钻取芯样的方法或非破损检测的方法检测推定的强度代表值,不能取代标准试件的强度值,也不能用作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但其推定强度代表值是有关部门作出对工程实物是否需要加固处理和如何进行加固处理的一个主要依据。
(2)当推定强度代表值≥设计强度标准值时,可认为所代表的构件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实物不需要加固处理,质量等级应评为合格。当推定强度代表值<设计强度标准值,但两值相当接近时,经设计单位依据推定强度代表值进行验算复核后,认为能够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实物可不加固处理,其质量等级可定为合格。当推定强度代表值<设计强度标准值,且两值相差较大,经设计单位验算复核不能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则必须由设计单位依据工程实物质量情况提出加固补强处理方案,或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加固补强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实施加固处理。经加固补强但未改变外形尺寸或未造成永久性缺陷后果的,其质量等级仅应评为合格;经加固补强且已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等级可定为合格,但所在的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对难以加固补强、或结构重要的、或有条件全部或局部推倒重建的工程,应将不合格结构或构件返工重做,彻底消除质量隐患。返工重做的工程,其质量等级可重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