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芒果树如何计算林木数量的批复
闽林综〔2011〕61号
省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采伐果园内芒果等果树如何计算林木数量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森公局〔2011〕36号)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莆田市置业果树有限公司案件中的芒果树,其林木数量可根据实际分别按株数或蓄积计算,参照国家连续清查有关规定,如果其芒果树能同时满足树种具有明显主干、平均枝下高、树高达到5米以上、胸径大于5厘米4个条件,则其林木数量按林木蓄积计算;如果其芒果树不能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则其林木数量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七条关于“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的规定,视同幼树按株数计算。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福建省林业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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