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理由及结果】安溪县城厢镇2家餐饮场所未按规定保障燃气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以及《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鉴于该违法情节较轻,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