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员工下班后去看望女友并留宿,
次日上班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
当地人社局认为其上班路线不合理,
且其被交警认定为疲劳驾驶,
驳回其工伤申请。
男员工不服,
认为自己作为适婚青年,
去女友处符合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
双方各执一词,
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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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袁某是陕西省商洛市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员工。
2018年7月19日晚,袁某在单位加班到22时,下班后未回距离9.8公里的家中,直接开车去距离近28公里某镇看望生病的女友。
7月20日早6点20分左右,袁某从女友住处出发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骨折、高位截瘫。交警认定袁某由于疲劳驾驶,车辆撞于前方大货车半挂车尾部,认定涉案交通事故过错及责任为“袁某和货车司机王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12月27日,袁某母亲向当地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袁某为工伤。
2019年2月28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袁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袁某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认为事故发生前自己已与女友开始了规律性、长期性同居生活,符合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情形,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属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属于上班途中,故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当地人社局和省人社厅均认为袁某女友住处并非袁某的居住地,他从该处前往工作单位上班并非合理路线,且该行为显著增加了上下班途中的潜在风险。且袁某淡化其“疲劳驾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没有客观全面的反映案件事实,因此其所受伤害不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7月22日,省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袁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对人社局不超越法律适用限度的
裁量范围予以尊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因袁某受到的伤害事故原因,不符合上述法律对于上下班途中合理路径的相关规定。且其往返女友住处,是否为符合上述法律经常居住地或合理路径的判断标准,当地人社局已依据司法解释做出相关界定,本院对其不超越法律适用限度的裁量范围予以尊重。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探视女友是职工日常生活中的
合理需求
人社局属于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明,事故当天袁某出发地为女友居住地,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女友住处虽不是袁某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但探视女友是职工日常生活中的合理需求。袁某在业余时间前往探视女友,该行为虽具有偶发性,但仍是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情。且事发当天袁某前往的目的地是工作地点,交通事故发生在日常通勤上班的合理时间,因此从女友住处出发的情形,并未改变前往工作地点上班的合理路线的相关事实。
当地人社局认为袁某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中所受伤害,属于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二审判决撤销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省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指令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长提醒:
虽然袁某最终赢了官司认定了工伤,
但这个“爱”的代价实在令人唏嘘。
@所有人,
生死的界限就在闭合的瞬间,
为了你的幸福,
请拒绝疲劳驾驶!
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