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被告人李某龙系北京市朝阳区“×××煌”KTV的兼职“有偿陪侍”,被告人蔡某系该KTV“领班”。2021年7月7日7时许,在“×××煌”KTV包房内,被告人李某龙对来此包间内消费的女客人廖某(女,31岁)采用压制双手后摸胸等方式强行猥亵。被告人蔡某在廖某被李某龙控制的情况下,强行摸廖某胸部。2021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龙、蔡某被抓获归案。李某龙家属及蔡某家属各赔偿被害人廖某人民币1万元,廖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1.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7月7日凌晨4点我和陆某还有另一个朋友来到北京市朝阳区“×××煌”KTV,不知道谁从外面叫来了一个“少爷”,我们就开始正常的唱歌喝酒,一直到早上8点多,我没有跟这名男子起什么冲突,后来他突然朝我走过来,控制住我的双手将我按在沙发上,这时陆某和另一个朋友出去租充电宝了,这名男子骑在我身上,一只手控制住我的双手,另一只手开始往下扒我的上衣,当时我穿着V字领衣服,他将我的衣服扒开,导致我的胸部全部裸露在外,这名男子就用手摸我的胸部,还将我的胸贴撕了下来,这个过程中我一直抓他,还用嘴咬他,为了让他赶紧停止侵犯我,这时我的朋友陆某进来了,以为我们俩闹着玩她就离开了,我朋友离开后KTV的领班进来,他说话非常露骨,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了,然后他就将手伸进我的衣服内摸我的胸部,摸完之后他就离开了,之后我一直想挣脱开,后来我朋友进来了,我朋友进来时,那个少爷用手拽我头发,我朋友将我们劝开了。在对方用手扒我衣服摸我胸部的时候我用手抓了对方,咬了对方一下。2.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1年7月7日我带着廖某、苗某来到“×××煌”KTV8525房间唱歌喝酒,叫了3名男陪侍喝酒唱歌玩游戏,从2021年7月7日凌晨4点一直玩到早上8点左右,我跟苗某的男陪侍都回家了,就剩下廖某的男陪侍还在,之后我去结账,苗某将租的充电宝还了,等我返回的时候发现廖某跟男陪侍在相互撕扯,我当时以为他们在打闹,我就出去找苗某,等我们再次进入到包间的时候,我发现男陪侍用手拽住廖某的头发,就赶紧让男陪侍撒手,他们停下来之后,廖某蹲下来在地上将她的胸贴捡了起来。当天我一共两次进出这个包间,第一次我出去找苗某没找到,我就回包房中,看到一名陌生男子把廖某压在身下,蔡某当时就站在他们两个旁边,看到我还跟我打了招呼,当时包间里就他们三个人,没有其他人。我就又出去找苗某,第二次我进包间,那名男子还是把廖某压在身下,并用手揪着廖某的头发,我觉得对方有点过分了,就上前把他们拉开了。我出来玩时朋友叫我“陆某”或“豆豆”。冯某辨认出李某龙是对廖某进行有偿陪侍并拽廖某头发的男子。3.证人苗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7月6日,我朋友廖某从甘肃来北京出差,我想招待一下,就和冯某、廖某三人先到三里屯喝酒,喝到7月7日3时许,我想带着廖某唱歌,冯某就通过微信联系一名男子,之后把我们带到“×××煌”KTV。进了房间后就来了3个年轻的男孩子做有偿陪侍,400一人。之后我们开始喝酒唱歌,到了早上快结束时,我手机正好没电,也着急上班,我在唱歌那层的电梯边上借了一个充电宝,并叫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刚接单,冯某就叫我,说出事了,廖某要报警。我回去问情况,廖某说有个男的摸她胸,而且这名男子不是之前陪我们喝酒的3个男孩,正在廖某报警的时候,摸廖某的男子就进入了房间,并将廖某的手机抢走了,之后我们就一直在房间内协商这件事,之后店老板就进来敬酒,但我们没喝,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4.被告人李某龙的供述证明:我兼职做有偿陪酒,俗称的“少爷”。2021年7月7日,“小北”让我到“×××煌”KTV向几名女子进行有偿陪侍,也就是陪她们喝酒唱歌,我来到8525房间的时候,正好在里面有我在其他KTV认识的一个女孩,当时房间内有3名女子,刚开始没有发生任何不愉快,我就是跟其中一名自称叫“乐乐”的女子一起玩游戏、喝酒,后来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对方一直不喝酒,我就不乐意了,然后我跟这名女子就发生争执,后来对方女子的两个朋友出去了,我就用胳膊搂着“乐乐”的脖子,她想挣脱开,我继续用力搂住了她,之后她就咬我,还用手抓我,然后我将她按在沙发上,并用手将她的手控制住。这时候对方女子的一名朋友进来了,还在劝我们,后来我想跟对方女子开个玩笑,我就用手伸进了对方女子衣服内,然后用手摸了对方胸部一把,然后把她的胸贴撕了下来,这时候我们领班的经理蔡某也进来了,蔡某说了一句“你们玩的挺开啊”。我当时是正用手将对方女子按在沙发上,由于对方女子当时穿着V字领的衣服,在挣脱我双手的过程中对方女子肩膀部位的衣服滑落到肩膀两侧手臂部位,露出了乳房,然后蔡某走过来用手从对方女子右侧腋下从右下到左上摸了一下,这一下应该摸到了对方女子的胸部,之后他就离开了。蔡某走之后,“乐乐”说蔡某摸她了,我和蔡某用手摸对方女子胸部,对方女子不同意,我搂住对方女子脖子的时候对方女子就不同意,她一直在反抗,而且我在摸她胸部的过程中她一直在反抗,我也一直用手控制着对方女子的双手。当天蔡某进入我们包房三四次,每次都是他自己一个人进来,没人跟着,只有事发时他进来那次是跟着被害人两个朋友前后脚进来的。我摸被害人时只有她一个朋友在,蔡某摸她时,那个女性朋友站在门口,没有其他人了。5.被告人蔡某的供述证明:2021年7月7日4时许,3名女子来“×××煌”KTV消费,我认识其中2个女的,一个叫“陆某”,一个叫“苗苗”,另一个女的不认识,后来我知道她叫“乐乐”。我把她们带到8525房间,她们说喝酒,想找一个男孩,后来她们喝酒,我敬了她们一杯就离开。后来我路过她们房间,我隔着门玻璃看到她们唱歌喝酒挺开心的,李某龙也在房间里,我没进去。7时许,我到8525房间,“陆某”买单后,我就去厕所了,我从厕所出来后回到8525房间,看到李某龙和那个我不认识的女的正在房间里,两个人站着双手交叉合十举在头上,并在房间内乱晃,我说了一句“玩的够嗨的”,后来我怕两个人摔倒后受伤,就上前先用左手扶着对方女子后背,右手扶着女子肩膀的裙子,可能在拽她的时候将裙子拽歪了,并露出了一部分乳房,这时对方女子就说我摸她乳房了,说我非礼她,我就觉得挺尴尬的就出去了。出门抽了支烟以后我又返回房间,看到对方女子正在报警,我就从女子手中抢过手机,并对电话另一方的警察说这是我们自家的姐妹,现在有些喝多了,我们自己能够调解,但警察让那名女子接电话,我怕她还没有消气,不同意我们自行解决,就没有将手机给那名女子,警察还没有说完话我就将电话直接挂断了。之后警察又打过来电话,开始没有接,在我极力劝说下,对方女子才同意自行解决,但对方提出的10万元赔偿太高了,我没有同意。之后店里的领导给派出所打了电话,我们就到派出所继续解决了。现场没有人动手,我没有摸对方女子的乳房,我不知道“乐乐”的胸贴如何掉的,我进去的时候已经在桌子上了,我是被冤枉的。我一共进8525包房三次,第一次是对方刚进入包间时,第二次是对方买单时,第三次是7点多,对方说我摸她那次。这次是我从洗手间出来,听到房间有争吵,然后我一个人进去拉架,后来我助理王某也跟着进来了,我们发生争吵时王某在场。被告人李某龙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李某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当庭辩称,其没有摸被害人的胸,是听到包房内有人吵架,进去拉架的;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蔡某没有实施猥亵行为,也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建议法庭对其宣告无罪。被告人蔡某关于其没有摸被害人胸部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蔡某未实施猥亵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在案证据不符,故均不予采纳。蔡某辩护人关于蔡某未使用强制手段进行猥亵的辩护意见,经查,本罪中“强制”一词表明猥亵他人的行为是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来不及反抗等情况下实施的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在被害人被李某龙双手压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摸被害人胸部,符合本罪的行为构成要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龙、蔡某法制观念淡薄,以强制手段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龙、蔡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无强制猥亵他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被告人蔡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本院对此情节酌予考量。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龙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蔡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