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当然可以种菜,也可以建大棚,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规定: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菜。但近年来,有的地方由于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对、把握不准,出现了一些伤农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三)蔬菜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三)蔬菜生产基地。
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解读:永久基本农田是“重点”"优先"“主要”用于种粮,而不是“只能”种粮,也可以种其他农作物,包括蔬菜。
2001年之前,“菜地”都是作为耕地的单独一个亚类,是与水田(灌溉水田+望天田)和旱地(水浇地+旱地)并列的地类,一般是指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蔬菜大棚用地等。
解读:利用地表耕地种植蔬菜的温室、大棚按耕地管理,不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建设直接利用耕地地表种植蔬菜、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棚室,不区分材质,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和现状种植露地蔬菜的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需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蔬菜种植设施中利用各种材质建造的温室、大中小拱棚、连栋温室、连栋大棚、下挖式温室等,棚室内在耕地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蔬菜的,按照耕地管理。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直接为蔬菜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解读:河北这个文件不是政策创新,而是对一些规定模糊、理解不同的政策予以明确。简单说,就是可以在永久基本农田种菜,可以建各种材质大棚,但辅助设施要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来源:自然微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