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焚烧“禁改限”,湖南等多地探索尝试+最高法:回村定居退休人员,能否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
说明:本案被评为湖南省法院2023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吴某某诉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区管理委员会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案由】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基本案情】吴某某驾驶车辆于2023年6月1日在省道附近被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动测速设备记录超速行驶。2023年8月,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吴某某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吴某某不服向某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吴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情况】该案一审以吴某某撤诉结案。本案中,吴某某认为交警未按规定设置移动测速点,未在移动测速点500米以外设限速标志,来车方向200米未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也未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释法说理,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最终表示移动测速点的设置确实存在问题,拟自行纠错。吴某某遂撤回起诉,涉案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典型案例。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但是对于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的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职责。本案涉案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对于进一步规范交警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或者避免类似行政争议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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