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项目问题的复函》(鲁安监发〔2016〕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减含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7〕)8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邹平市应急管理局监管范围内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等术语范围
1.建设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中,新建项目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是指企业对在役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是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产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工贸行业分类参照应急管理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是指列入《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即: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露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工艺企业。例如: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带有熔炼或保温高温熔融金属等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办理流程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1.安全预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设计
(1)编制安全设施设计。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审查申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收到申请后,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组织审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邹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再审。
(4)项目建设。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经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竣工验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将对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随机抽查检查。
(二)金属冶炼以外的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1.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工贸企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处理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根据77号令进行修改)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责任编辑: 邹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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