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四步调解法”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纠纷

文摘   2025-01-23 14:00   云南  

基层矛盾纠纷的调解

既是在法律框架下“调”处矛盾

也是在情理范围内“解”开心结

心结因情而起

还需用情来解






近年来,寻甸法院立案庭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强化维护公平正义责任感,采用“抚-听-研-引”四步工作法,在法律技巧上突出不偏不倚和普法说理,在情感上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透过表象,找准症结,解开心结,进一步提升调解工作效率,通过情理法相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抚”——即安抚情绪,明确调解意愿



“争口气”往往是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若不顾情绪对立直接开展调解工作,双方未必积极配合,因此,两个“铺垫”尤为重要:一是安抚情绪,二是明确意愿。


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情感疏导和人文关怀,充分观察和觉知调解过程中双方心理诉求和情绪变化。通过耐心倾听、细致解释、真诚帮助等,始终坚持自愿原则,化解当事人心结和怨气。



“听”——即倾听诉求,厘清案件事实



听音辨情



矛盾程度有多深,情绪和话语是最外化、最直接的反映,在调解过程中,要转换身份,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立场上思考问题,与当事人共情,进一步拉近距离、贴近情感,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


听事析理



处于矛盾旋涡中的当事人双方各有说法,各执一词,因此需要保持中立,不纠结于表面争执,耐心细心地抽丝剥茧,厘清事实脉络,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从解决实质问题出发,取得良好的沟通效果。


听案释法



主动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基本诉求及理由,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辩法析理,运用实务中的调解经验,将诉讼程序、规则、成本等向当事人释明,明确该案件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从法律的角度去衡量自身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研”——即研判案情,明确争议焦点



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不同案件事实,分析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在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权利的原则指引下,找准利益平衡点,提出最合适的调解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矛盾双方打开天窗说亮话,为后续沟通调解打下基础。



“引”——即引导合理预期,逐步凝聚共识



由于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有的当事人可能会对案件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这就需要有效的法律释明,帮助当事人合理预判己方诉讼利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己的诉求作出合理安排。由此打破认知上的隔阂,最大程度与双方产生共鸣,实现定分止争的“双向奔赴”。



2024年,寻甸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670件,其中利用多元解纷方式成功调解纠纷2445件;注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高效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4920件,其中调解、撤诉2808件,努力在诉讼前端妥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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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寻甸县人民法院、寻甸县委政法委

编辑:申艳菊

一审:唐丽、张章

二审:罗红辉、杨吟吟、程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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