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4)企业实施离职后福利计划的,应当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设定提存计划,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设定受益计划,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及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5)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与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孰早的时点,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补偿金额,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新版应用指南较原先的应用指南(2014)新增非货币性福利、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的具体账务处理。新版应用指南对原指南附录(2006)“应付职工薪酬”主要账务处理进行了整体更新,新版应用指南将“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分别在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予以说明。 |
| | (6)短期带薪缺勤,是指职工虽然缺勤但企业仍向其支付报酬的安排,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长期带薪缺勤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8)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或者将自有资产或租赁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等形式提供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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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等方式。 |
新增“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作为辞退福利的支付方式,进一步满足实务中辞退福利支付方式多元化的会计需求。 |
| |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单独主体(如基金等)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设定提存计划,企业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应当参照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提存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
【解读】新增对于设定提存计划超过12个月再支付的全部应缴存金额,如何确定其折现率以及如何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
| 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受益计划的区分,取决于离职后福利计划的主要条款和条件所包含的经济实质。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的义务以企业应向独立主体缴存的提存金金额为限,职工未来所能取得的离职后福利金额取决于向独立主体支付的提存金金额以及提存金所产生的投资回报,从而精算风险(即福利将少于预期的风险)和投资风险(即投资的资产将不足以支付预期福利的风险)实质上要由职工来承担。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的义务是为现在及以前的职工提供约定的福利,计划相关的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实质上由企业来承担。 |
【解读】补充明确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的具体内容,强调两者均为投资回报不足的风险。 |
| 企业应当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企业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计划终止,指该计划已不存在,即本企业已解除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未来义务。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相关规定,补充明确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
|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的时点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资产成本):1.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2.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
【解读】补充强调辞退福利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资产成本。 |
| 表10—5中“短期薪酬项目”列增加“八、非货币性福利”。 |
【解读】短期薪酬披露格式中新增“非货币性福利”项目,与短期薪酬的定义修订相一致。 |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符合本章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于首次执行日涉及的其他职工薪酬业务,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1.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计划或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满足本章关于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论是否已开始支付辞退福利款项,均应当分别职工无选择权和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根据计划中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无选择权计划)或按第十四章或有事项估计的职工数量(有选择权计划)以及计划中每个职位的补偿金额等,确认因辞退职工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减期初留存收益。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存在一项辞退计划但尚未满足本章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此后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再按照本章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2.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如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当期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管理费用。首次执行日后发生的职工薪酬相关会计政策变更,适用第二十九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但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章执行之前的信息与本章要求不一致的,无需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但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
| 明确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首次执行日企业职工福利费余额,以及首次执行日后发生的职工薪酬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的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