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明鉴是非曲直 ,维护司法公正 。
守万家灯火,护辖区平安。
同事们都亲切的叫他“晓森哥”。
本期推荐的是: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三级法官——侯晓森。
2019年5月,高某进入某宾馆工作,任职值班主管一职,在职期间单位一直未与她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一年后,高女士被提升为经理,单位开始为她缴纳社保。
2024年8月,单位在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将宾馆外兑,中间尝试为她转岗,双方几次沟通未果,导致高某被迫离职。单位于2024年8月10日停止对高某的工资计算和发放。
看着二人吵的不可开交,为了缓解双方情绪,我对双方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析理,对于高某的诉求中的合法性、合理性一一释明,透过法律规定将其诉求中的合法部分框出来,也指出了一些不能被支持的诉求。
对高某进行释明后,我询问了一下吴某,在当地是否还有其他的经营项目,作为这个城市的一员,对于这个城市这个社会有着怎样的用人责任以及社会责任,进而以案明责,并确定在法律规定中,他们的做法,哪些不在合理范围,需要及时的进行调整。
吴某表示,宾馆经营不善,目前确实出现问题需要关停,自己名下的其他相关企业现在正处于重大转型期,这个宾馆的关停也引发了大量的诉讼,客观上影响相关企业的存续。
双方把不满和难处都一一说出来,态度也都有所缓和,让我看到了调解的可能性,决定以审促调。对于劳动者来说,觉得被尊重和一定的经济补偿才是实质性的安慰。而对于企业来说,优化不合理的解决方式,提高法律法规的认知,才能让项目经营的更长久。
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双方最后自愿达成一致,并由吴某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庭上秒到账,高某以撤诉结案。
(最终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案件都一一得以解决,劳动者们实际的拿到了补偿款项,吴某实际解决了相关企业的口碑扭转了颓势,皆大欢喜。)
在过往案例中,很多劳动者因为证据不齐或盲签离职条款而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铁东法院在此提醒:
入职前,劳动者需要确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请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打卡记录、薪水发放工资条、工作微信记录、穿着工装在工位上工作的照片等一切可以证明你工作的证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