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宏伟:
赵某可以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法定继承,与周某某就周某的遗产部分平均分割,但是不能继承宅基地。
赵某作为周某的妻子,在周某死后有权继承周某的遗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周某在去世时仅立有口头遗嘱,但该遗嘱不满足口头遗嘱成立生效的法律条件,即口头遗嘱订立时,现场没有两名与被继承人、继承人无亲属关系的见证人。因此,赵某仅能对周某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赵某与周某某分别作为周某的配偶、儿子,同属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二者对于周某的遗产应当平均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或者集体所有,而非被继承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所以周某某和赵某均不能继承周某的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周某所有,二人可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中属于周某遗产的部分,进行法定继承。赵某若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