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案例
“关于学生欺凌,实践中除了常见的肢体、言语等欺凌形式外,还存在通过排挤同学、散播不实谣言中伤某人等方式,破坏被欺凌者的社交关系,使其在学校中被孤立。”12月1日,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公益委员会主任耿超律师介绍。
耿超参加校园普法
今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欺凌案件:小张是一名在校学生,某天从他人那里看到一篇与同学小黄有关的网络笔记,内容言论粗俗,充满对小黄的诋毁。由于小张本身对小黄心存不满,便在微信朋友圈邀请大家“吃瓜”。有同学“闻讯而来”,小张便将网络笔记和自己保存的几段视频发给其他同学,并影射其中一段不雅视频中未露脸的女子为小黄,同时还告诉其他同学这些“资料”可以“随便发”,导致案涉笔记和视频进行了二次传播。
最终,法院认定小张的行为侵害了小黄的名誉权、隐私权,判令小张及其监护人向小黄赔偿5000元,同时判决小张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小黄公开赔礼道歉,且致歉声明需连续公开保留至少24小时。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针对学生欺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20年修订时就已明确欺凌包括肢体、语言、网络等多种方式,后果不仅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近年来,法律对于学生欺凌问题重视与回应,可以说是宪法对公民个人权利保障在未成年人保护视角下的具体体现。”耿超说。
在提到欺凌治理实践中常见的关系欺凌、网络欺凌时,耿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个人基本权利,而学生欺凌中出现的造谣诽谤、散布隐私等手段,虽然看似没有直接的肢体接触和言语侮辱,但却很容易在学生群体中扩散,使旁观者对被欺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其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些行为侵害了被欺凌者的名誉权、隐私权,所以前述案例中法院最终会判令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及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耿超参加校园普法
“如果放任欺凌事件的发生而不加以有效干预,不仅会造成被欺凌者的身心受损,也会强化欺凌者的不法行为,在其以后的成长过程中带来更严重的违法后果。”谈及法律责任,耿超说,学生欺凌,需要所有成年人的共同重视,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干预,因此国家才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禁止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欺凌他人。
同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随意辱骂、殴打、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可以看出,在成年人的世界无论什么形式的欺凌,都是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耿超表示,面对未成年人,更需要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学校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社会有效支持服务全面育人,不仅让未成年人通过案例知道法律规定和责任,更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三观,主动避免欺凌行为。
正如耿超每次进校园普法时,与学生共勉的话:“每个人都有其价值,没有人理应受到欺负;我们不需喜欢每个人,但必须尊重每个人。”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监制:万 玮
审核:袁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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