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制定法律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
身边案例
王某家住固原,平时喜欢在快手等网络平台上与网络主播进行互动。某天,一网红主播在与他人PK时将王某抱起来转圈,另一网民张某遂将该直播视频截屏后,发布在快手平台账号上,并配文“水性杨花”,该图片被多人浏览、点赞。王某在上网时发现张某发布的截屏照片及文案后,要求张某对照片和文案进行删除,张某拒不删除。王某遂将张某诉至原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删除信息,在报纸刊物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诉讼中,张某仍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王某的名誉权造成侵犯,法庭调解双方分歧较大,后经法院审理,张某的行为确已侵犯王某名誉权,结合本案侵权事实及社会影响,最终判决张某当面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同时,还有网民为博取眼球,获取流量,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刘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一则带有“恶霸到一男子家中欺凌其妻子和母亲,该男子知道后到恶霸家将8个人砍死……”等言论的视频,引发网民关注与评论。中宁县公安局发现该视频后,立即将刘某某传唤至当地派出所进行询问。经查,刘某某为博取眼球,获取流量,捏造并散布了以上谣言。通过派出所民警的批评教育,刘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已将短视频进行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马燕青(右)为群众答疑解惑。
法律解读
在这个手机不离手的网络时代,如何判定网暴行为是否违法、评论区与他人互怼时的情绪化语言能否构成名誉侵害、在网上针对他人散布侮辱性言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记者采访了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燕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张某将带有王某肖像的截图和带有侮辱性字样的文案,擅自发布到网络平台上,并在王某要求对照片和文案进行删除后仍拒不删除,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受损,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马燕青说。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保证了我国公民具有言论自由。对于公民而言,言论自由是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上而拥有的相对自由。也就是说公众无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自己的日常生活,还是发表对人或事物的观点看法,均要以不能侵犯他人权益为前提。如果侵犯到了他人权益,或者发布了虚假言论引发了恶劣影响,那极有可能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更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开放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我们鼓励大家分享美好生活,我们也愿意看到每个人对人生对世界的不同看法,但同时大家在网络空间发布言论时,务必把握好言论边界,真实、理性发声,文明用网,如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荣誉权等权利的行为时就构成了网络暴力。”马燕青说。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监制:万 玮
审核:袁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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