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云南印发指导意见
文摘
2024-10-14 16:06
云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资助城乡居民提高参保缴费水平,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为规范资助和受资助行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按照坚持自愿资助、突出扶贫济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的原则,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对云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给予资助,扶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进一步扩宽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全省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选择符合其资助意愿的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以下简称“资助人”)。 受资助人是符合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特别鼓励资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并提高缴费档次。 资助人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自主确定对受资助人的资助标准。 社会资助应在受资助人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代缴。 受资助人同时享受集体经济补助的,其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云南省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能对以往年度进行资助。 社会资助资金应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记入受资助人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用途、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签订后,资助人向受资助人参保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办理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资助给受资助人 资助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就资助的资金、对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具体的资助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将受资助人名单、金额、受资助情况说明、公示结果及申请材料等报送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开展社会资助工作是进一步丰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统筹谋划,规范操作规程,强化内部监督,抓好具体经办;县级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应及时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要加强宣传动员,承担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动员,引领带动。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抓好社会资助的宣传发动,动员更多有条件的个人、法人对参保人进行资助。及时总结提炼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在全省、全国推介。同时加强舆论引导、监控,防止出现借机炒作、误解误读的情况发生,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安全。要将资助资金、受资助人、资助标准等情况登记造册,以适当的方式在本辖区内公开有关情况,接受监督。资助资金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适时邀请第三方对社会资助工作进行监督。对侵占、挪用、贪污的资助资金,应依法追回,按原资助用途处置。 (四)强化工作调度,积极跟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社会资助工作不定期调度,各州(市)应及时反馈在推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