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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树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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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有哪些法律误区?
《法律与生活》节目邀请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朱树荣为大家详细介绍。
朱树荣律师
您知道提供虚假病假条,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吗?
案例:
小王于2007年3月入职某公司,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小王向公司提供自己购买的某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没有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共计19000多元。
2016年4月公司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小王于2016年6月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经依法鉴定,涉案的26张诊断证明书中“某医院建议休假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19000多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小王犯诈骗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以支持。小王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这个案例带给劳动者哪些法律启示?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增强劳动者个人权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即使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工资的规定,但是,与此同时,产生了另外一种不和谐的现象,就是部分劳动者在本应请事假的情况下,却伪造病假手续,获取非法利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天津5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行为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法定数额时,用人单位即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控告其犯罪事实,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20年执业经验的朱律师提醒您,采取欺诈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大家一时糊涂犯了类似错误,
或者如果此刻您正和用人单位
发生了劳动争议不知道该怎么解决,
您都可以联系朱律师,
朱律师将为您一对一免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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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朱树荣,
法律难题交给我,
我来帮您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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