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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一项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并同时发布了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该《征求意见稿》旨在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定义,即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并对这些内容的标识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生成合成服务时,如果该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所描述的情形,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具体来说,对于AI生成的文本,应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对于AI生成的音频,应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对于AI生成的视频,应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等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活动。
例如,应当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对于含有隐式标识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用户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用户能够清楚地识别出哪些内容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从而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还特意要求服务提供者在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的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AI生成内容的治理和监管方面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治理和监管更加规范、细致、技术化和标准化,旨在全面建立起AI生成物的标识治理体系。
对于提供AIGC服务的企业和平台来说,特别需要注意本次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再进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应当重点关注AI标识这部分,提供完全充分的相关材料以保证自己产品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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