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外国籍船舶紧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现将有关报告要求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进入口岸许可,需紧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情形。
二、报告方式
报告应当采用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海事卫星电话、有线电话、传真、“12395”全国统一海上遇险求救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
三、报告要求
(一)外国籍船舶应当在紧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 船舶名称、IMO编号、呼号、国籍、船舶种类、联系方式;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3. 船舶位置、航向、航速、拟航行路径;
4. 预计驶入和驶离时间;
5. 船舶主要尺度、吃水;
6. 在船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遇险、患病人员数量及伤亡情况;
7. 载货情况,所载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联合国编号、污染类别、装载量;
8. 紧急驶入的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9. 船舶进入内水后,应当立即补充填报紧急报告表(见附件)。
(二)外国籍船舶紧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后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紧急报告后,在航船舶还应当每1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持续报告以下内容,直至最终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或获得进入口岸许可。
1. 船舶名称、呼号、IMO编号;
2. 当前船位、预计航向和航速。
四、其他
(一)外国籍船舶紧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二)外国籍船舶未按要求报告,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紧急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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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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