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林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昌应急消防管理站
编辑:张小琴
面积更大 配套更全
市中心医院急诊中心改扩建项目开工
点击下方潮视频观看
▼
大潮推荐: 海宁大伯脖子不舒服,一查竟是…很多人有这症状,拖不得 海宁街头出现这样一幕…市民坐不住了
人命关天,防患于未然
同意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