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法治利剑,护水清鱼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16 17:33   云南  


渔业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非法捕捞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为保护渔业资源、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4件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就是要发挥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人民法院保护渔业资源、守护生态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合法规范开展渔业捕捞活动,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打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力度,特别注重对非法捕捞、运输、售卖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强化全面保护。案例一,吴某、黄某京等人大规模捕捞螃蟹并运输至各地销售,情节严重,陈某惜明知螃蟹为非法捕捞犯罪所得仍进行收购、出售牟利,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二,张某喜明知用于捕鱼的电瓶经过升压后足以致人死亡,因疏忽大意致同伙娄某祥触电身亡。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将有力震慑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是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立足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例三,王某双非法捕捞的涉案水产品价值较低,且已被侦查机关依法倒回海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三是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时,积极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促进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案例四,张某星等人团伙化、链条化作案,非法捕捞次数多、数量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人民法院对涉案被告人均判处刑罚,同时判令张某星等人支付水产品资源损失以及生态修复费用,修复了被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追求。


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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