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追加被执行人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三)

文摘   2024-11-02 00:01   中国香港  
11.参考案例:海南甲公司与海南乙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案例编号:2024-17-5-202-002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2020.06.30 /

案号: 2020)最高法执复67 / 执行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执行当事人的地位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认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对申请执行人来说,第三人仅为承担到期债务履行义务的第三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规定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并不等同于可以把第三人直接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12.参考案例:武某某、田某某等与聊城某公司、赵某某执行异议案

案例编号:2024-17-5-201-007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22.07.30 /

案号:(2022)鲁1503执异28 / 执行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参考案例:哈密市某公司与张某强执行异议案

案例编号:2024-17-5-201-011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2022.03.30 /

案号:(2022)兵1202执异6 / 执行

入库日期:2024.04.02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审听证,不作出答辩,应承担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利法律后果。法院经严格审查相关事实证据,可依法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14.参考案例: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与某乙公司、某港务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例编号:2024-17-5-203-00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2023.12.13 /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510 / 执行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企业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吸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故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吸收方承担。在被执行人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参考案例厦门某投资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例编号:2023-17-5-202-016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2021.09.30 /

案号:(2021)最高法执复60 / 执行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法院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为由,认为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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