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shipowner is the default responsible entity for both MRV and EU ETS compliance, as defined by the term “Shipping Company”. However, the shipowner may transfer this responsibility to the ISM Company, provided that there is a signed document indicating that the ISM Company has been mandated by the shipowner to fulfill ETS obligations. This document must be submitted to th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根据指令 2003/87/EC 建立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旨在鼓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代表着系统覆盖的实体可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每年逐渐降低以符合欧盟的气候目标。目前,EU ETS 适用于电力和热能生产、能源密集型产业、航空业和海上运输。
谁对EU ETS负责?
船东是默认负责 MRV 和 EU ETS 合规的实体,被称为“航运公司”。然而,船东可以将这一责任转移给 ISM 公司,前提是存在一份指示船东授权 ISM 公司履行 ETS 义务的签署文件。该文件必须提交给管理机构。
尽管航运公司负责 MRV 和 EU ETS 的全面合规,但如果采购燃料和运营船舶的责任属于其他实体公司(如船舶租家),航运公司可以寻求转移退返欧盟配额相关成本给其他实体。
航运公司需履行哪些规定?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为每艘船实施更新的 MRV 监测计划,将更新版本上传至 THETIS-MRV 平台由审核机构(如船级社)评估,并包括监测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生物燃料/非生物质可再生燃料/碳循环燃料的排放因子以及数据流动活动程序。
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将审核机构(如船级社)已评估的每艘船的 MRV 监测计划提交给负责管理的管理机构。
自 2025 年开始,每年提交公司级别的已核实排放数据,覆盖报告期内的排放量,截止日期为每年 3 月 31 日。
自 2025 年开始,每年在 9 月 30 日之前交出 EUAs (欧盟排放配额)。需要交出的津贴包括:2024年报告的已核实的 CO2 排放量的 40%,2025 年报告的已核实的 CO2 排放量的70%;以及 2026 年报告的已核实的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量的 100%。
违规处罚
若未遵守规定,公司必须为未在每年9月30日之前交出的津贴支付100欧元/吨的罚款。并且,支付罚款并不豁免公司交出所需的津贴。
如果公司连续两个或更多报告期未能满足交出要求,并且其他执行措施失败,公司所有船只可能被禁止进入欧盟港口,直到公司履行其交出义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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